涉危废企业应守住风险底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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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危废企业应守住风险底线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同时造成周边多家企业受损严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目前正处于被多家企业诉讼的多个财产损害赔偿官司中,将面临着巨额财产损害赔偿。惨痛教训值得深思,作为企业,尤其是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从事故教训中得到一些警示,从源头上防范此类事故发生。以下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警示一法定代表人承担首要责任刑法里涉及对企业追究环保和安全相关刑事责任的表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担责。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根据“两高”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2019年2月20日,“两高三部”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

3、、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具体来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

4、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从响水爆炸案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是对企业违法行为承担首要责任的。警示二仔细识别危险废物的风险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报告认定,“321”特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非法贮存危险废物以及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是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是要被依法定罪的。危险废物是企业面临的专业性、复杂性、技术性最强的领域。自2013年6月“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涉及危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且成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响水爆炸事故再次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20年11月27

5、日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其中列明的危险废物有五十大类467种,几乎涵盖国民经济的绝大多数行业。不过,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5个行业,所产生的危废就占到总量的一半以上,是产生危废的重点行业。天嘉宜公司属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如果涉及以上这5个行业的企业,一定不能掉以轻心,既要仔细梳理识别企业自身产生的危废的风险源,也要了解危废的爆炸性、毒性以及腐蚀性等特性,分门别类做好管理,并对所产生的危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制定详细的危废管理清单。企业要始终绷紧风险管理这根弦,

6、最好专门配备危废和危化品管理人员,督促企业在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要求,并加强对危废和危化品等风险源的日常管理。警示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危化品是许多企业生产的重要原料,且来源广泛、特性各异、复杂多变,管理难度也非常大。有的危化品也具有和危废一样的特性,即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特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包含2828种化学品,天嘉宜公司的“硝化废料”就是废弃的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第四条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但是,目录中的危化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化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废,例如“液氧”“液

7、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化品。因此,最近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删除了2016年版第四条,但这并非简单的删除,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到名录具体的附表中,一一列明哪些危化品是需要纳入危废名录严格监管的,进一步明确纳入危废环境管理的废弃危化品的范围,更加科学和严谨,同时更加便于企业管理。警示四开展与中介机构的良性合作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报告指出“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企业要从响水爆炸事故的教训中认识到,开展环评、安评、竣工验收等报告的编制,

8、是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帮助企业遵守环保和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企业避免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从而保障企业持续正常生产,企业才能挣钱盈利,而不是像天嘉宜公司这样花钱和中介机构串通,靠隐瞒的方式来“买通过”“走过场”,最终付出惨痛代价。同时,企业也不能过于依赖中介机构。实践中,有的“老油条”中介机构,知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比较关注诸如危废、工业固废、污泥等问题,审批时也比较严格。所以,有的中介机构为了省去被严格审批的麻烦,早点拿到企业的付费,在环评、竣工验收等报告中,对生态环境主管

9、部门关注的问题避重就轻,甚至是避而不谈,以便捷的方式蒙混过关。天嘉宜公司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因此,企业要开展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良性合作,真正通过开展科学、客观、公正的环评、安评、竣工验收等工作,帮助企业遵守环保和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企业避免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而不是要中介机构帮着出主意规避审批难点,蒙混过关,从而留下严重隐患,最终得不偿失。警示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台账新固废法第78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首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其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

10、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此条还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根据新固废法第112条,违反上述规定,就要对产生危废单位进行处罚,即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同时,新固废法第77条还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企业如果没有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罚则同上。法律要求产生危废企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建立危废管理台账、设置危废识别标志,都不是新要求,

11、2005年版的老固废法第53条就有此要求。这次新固废法修改,不过是加大了对企业不制定危废管理计划或者危废管理台账,以及不设置危废识别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警示六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根据新固废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如果不申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需要提醒的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废的监管,不能仅仅依靠企业申报,更不是企业不申报就可以认定其不产生危废。天嘉宜公司在这方面同样存在教训。天嘉宜公司

12、在明知“硝化废料”具有燃烧、爆炸、毒性等危险特性情况下,始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甚至通过在“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在硝化废料吨袋上贴“硝化粗品”标签的方式刻意隐瞒欺骗。“硝化废料”的特性是,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发生自燃。对产生危废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的要求不是新要求,2005年版的老固废法第53条就有此要求。天嘉宜公司既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更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化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废环境管理,最终酿成重大事故,倾家荡产。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助于管理部门通过对危废的专业化监管,提出危废有关的环境管理要求,例如不能混合性质不相

13、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废,贮存危废不得超过一年等,从而帮助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才能确保将环境风险扼杀在萌芽,所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执法,实际上是帮助企业尽早发现事故风险隐患。警示七严格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天嘉宜公司产品销路很好,收益也很高,但却为了省一点处置危废的钱,最后落得个倾家荡产不说,老板还要坐20年牢,得不偿失。所以企业要学会算大账,算长远账、整体账和综合账。新固废法第79条规定,产生危废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危险废物贮存污

14、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有过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再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新固废法第8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新固废法第81条还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这些要求在老固废法第5

15、8条就有规定。因此,产生危废的单位,要将其危废交给有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且,有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如果不按照新固废法的要求,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产生危废的单位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处置危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要按照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要按照刑法第125条“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16、者死刑。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张勤岳,就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和“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5万元。警示八严防触碰法律责任的红线和高压线新固废法在第5条明确了“污染担责”原则。这个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就是企业违反新固废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而执行的行政处罚。具体来说,就是对企业责令改正、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责令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民事责任就是企业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企业违反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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