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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帮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并鼓励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定期开展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基金,由各级政法委具体管理。第二章确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行为发生地党委政法委进行申报
2、,情况复杂的,期限可延长至180日。第十条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党委政法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认定;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帮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并鼓励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定期开展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
3、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基金,由各级政法委具体管理。第二章确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行为发生地党委政法委进行申报,情况复杂的,期限可延长至180日。第十条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党委政法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认定;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必要帮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
4、利。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并鼓励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定期开展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基金,由各级政法委具体管理。第二章确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行为发生地党委政法委进行申报,情况复杂的,期限可延长至180日。第十条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党委政法委收到申报材料后,
5、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认定;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材料补齐或者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对需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人社部门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第十九条公民因
6、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对象予以救助。第二十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
7、人单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人社部门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第十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对象予以救助。第二十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
8、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人社部
9、门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第十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对象予以救助。第二十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
10、门负责落实。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人社部门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关待遇。第十八条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人员,在国家
11、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原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第十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对象予以救助。第二十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由退役军人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视同工伤情形,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
12、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四章奖励第三十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权限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荣誉称号;(四)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第三十一条 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
13、,授予或申报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一)事迹突出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可申报为“见义勇为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授予;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四章奖励第三十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权限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荣誉称号;(四)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14、第三十一条 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根据其事迹和社会影响,授予或申报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一)事迹突出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可申报为“见义勇为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授予;第三十四条对已经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住院治疗或牺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受轻伤住院治疗的5000元/人;受重伤住院治疗的10000元/人;牺牲的30000元/人。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三十五条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基金的来源:(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15、;(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三)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基金用于:(一)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二)按照本办法规定资助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情况,每年春节前对特别困难的,开展生活慰问,并发放慰问金。第三十八条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党委政法委召集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列支。第三十四条对已经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住院治疗或牺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受轻伤住院治疗的5000元/人;受重伤住院治疗的10000元/人;牺牲的30000元/人。第五章资金使用第三十五条见义勇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