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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禁入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实验室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保障实验室安全,根据XX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XX工保(20) 1号)、xx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XX工设(20) 5号),特制定此管理细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细则所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及其附属设施。本细则所述实验室人员,是指进入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师生员工,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和获准进入的实验室使用人员。第三条本细则所述电动自行车,是指XX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中定义的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
2、助能源实现驱动或者助动的两轮自行车辆。除电动自行车外,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三轮车及四轮车等也应参照本细则管理。用于教学科研为目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受本细则限制。但须列为重点危险源管理,做好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设备设施安全措施。第三章安全要求第四条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实验室停放。第五条禁止在实验室内为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充电。第六条禁止从实验室内私拉电线到室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章职责分级第七条实验室隶属院系应向本单位实验室人员明确实验楼宇周边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及停放要求,指引本楼宇人员规范停放,及时制止、纠正不规范停放行为。第八条实验楼宇管理员、值班员
3、有监督责任区域内人员携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行为的职责,并有权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实验室,禁止相关违规充电行为。第九条实验室隶属院系应将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实验室纳入楼宇安全巡查的内容。第十条实验室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实验室及人员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及时制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实验室,及时报告实验室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实验室人员有责任告知访客学校实验室电动自行车管理要求,并应监督其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第五章宣传教育第十二条院系应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宣传教育,确保实验室人员知晓学校实验室电动自行车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实验室人员应接受学校及院系的实验室电动
4、自行车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任何人员都有举报实验室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义务,院系应对举报行为予以鼓励,举报人信息应严格保密。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对实验室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违规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并视履职情况对所属院系及管理人员予以严肃追究,追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全校通报批评等。实验室人员发现他人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报告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对于实验室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实验室隶属院系负责组织调查,视情节对实验室人员和管理不善的实验室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违规人员相关实验室准入资格,经重新教育培训后方能再次获取准入资格。(二)对所在实验室采取通报批评、关停整改、上浮实验室用房使用费、暂停或者收回实验室等措施,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连带责任。第十七条教职工违规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学生违规行为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第二十条实验室人员违反本细则造成事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机关追求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