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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 学校根据招标代理公司的代理范围、业绩、取费优惠率等综合因素进行代理公司的选定,一项目一择选。第四条学校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框架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框架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
2、辨,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存档。第六条学校招标办负责对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写实性记录。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且今后不得代理学校业务。(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和效率的;(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
3、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五)未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七)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A)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九)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或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A)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九)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框架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