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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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贝I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年检及各类收费活动实施管理工作。第三条校内一切合规收费行为,由财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收取,统一由财务部门核算和管理,各部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和坐支。委托收费领取票据时,需根据

2、收费项目、标准、人数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发放票据。收费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按规定使用票据。第四条 校内拟收费的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报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批。申请内容必须标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第五条学校组织的各项收费,应统一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财务部门负责学校的发票、收费票据的管理,各部门不得自制印刷收费票据。第二章学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第六条学费、住宿费收费程序(一)学校财务

3、部门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杂费,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也可以用于个人生活费的存取。学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学校开户银行挂失并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并持银行挂失收费单、新办卡和本人身份证到财务部门办理缴费卡变动登记,以确保学生的收费和发放各项补贴等正常进行。(二)学校按学年收费。财务部门在每年暑假结束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收费的准备工作。学生按以下方式缴费:1、新生按入学报到注册须知规定的时间及缴费要求将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2、在校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一周将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应

4、缴费用足额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缴费卡内,财务部门在开学前委托银行进行统一批量代扣。3、个别缴费或在规定时间以外补缴费用的学生,应在财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以现金或POS机刷卡方式缴费。(三)住宿费调整学生住宿费标准按宿舍单间收费总额由住宿学生数平均分摊的原则确定。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将住宿情况(包括学号(按顺序)、姓名、性别、系、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号、住宿人数)的电子版及时报送财务部门,以便确定学生住宿标准。学生宿舍如有调整,应及时上报,学期间调整的,从新学期开始按新标准收费;走读生未办理走读手续的,视同保留床位,仍须收取住宿费。(四)“减、免、缓”管理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确因家庭

5、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存款缴费需申请缓交学费的,应按学费缓交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缓交手续。缓交项目仅限学费。各级各类学生的学杂费“减、免”的申请、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学校财务部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育收费票据。由银行代扣缴费的,财务处根据银行划扣信息打印收费收据,统一发给各班辅导员,由各班辅导员发给每位学生。向学校POS机刷卡缴费的,由财务处直接开具收费票据。收费收据作为学校收费和办理学生退费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学生应妥善保管,以便核查。第八条学生按规定变动学籍,发生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有关学

6、费、住宿费的补、交、退、调整等相关手续。教务部门应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以确保学生收费信息的准确性,具体结算办法如下:(一)学生办理休学时,在财务部门学生收费管理系统内的学籍不予更改,学费、住宿费不论是否交清也不作变动,在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变更,费用按如下结算:本学年已交清学费的学生,若中途休学,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收费按复学所在年级的标准执行,两个年级学费如有差额,应补交差额。(二)学生经批准转入其他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留级)学习的,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应持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学籍处理证件到财务

7、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学生因转学、退学、死亡等原因变动学籍的。根据根据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结算:1、缴费后未入读的(指学校未开学),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5、凡因违纪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予清退。6、退费计算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算起。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

8、)之日起计算。7、退学学生若未交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的,离校前应予补交,否则作未具备学籍处理,今后学校不予出具在校学习的相关证明。(四)未办理退宿手续者,复学后按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休学前已交住宿费不退还。第三章重修费收费管理第九条学校对所有课程(除选修课外)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收取补考费)。学生补考后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学习课程,交纳重修费。重修费按所修课程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生应按通知,及时在财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刷POS机或持现金缴交重修费。第四章代办费管理第十条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为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统一代办的食宿费用三项,遵循“即时收取,多退

9、少补、不得盈利、据时结算”的原则,单独立帐,并按学年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死亡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第五章技能鉴定费及考试费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自行组织技能鉴定及考试的,由承办部门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标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并提供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文件。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和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只有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方可执行收费。第十二条学校受外单位委托收费的,承办部门凭合同或协议并附有关收费依据、分成比例等有关

10、资料,经校领导批准到财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属于收费行为的要上报审批,属于代收行为的以代管款项处理。第十三条由承办部门组织应缴费人员到财务部门缴费。第六章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十四条 对学生服务性收费本着成本补偿和不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根据XX文件规定,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得收取费用,对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的,学校按成本对补发证、卡进行收费。其他服务性收费标准,由部门提出意见,于收取费用前两个月,办理服务性收费申请手续,申请内容必须标明: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并提供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收费文件,经学校批准同意,方可收取。必须报物价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

11、上报,办理审批手续。第七章有偿培训收费管理第十五条各部门承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应于培训前二个月,填写培训考试收费申请表,经校领导同意,必要时财务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收费项目包含:培训费、考试发证费和教材资料费。申请时按价格、财政部门要求提供制定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各种材料:(一)准予培训考试的依据,包括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有关文件依据。(二)培训考试基本情况,包括培训考试名称、科目、内容、培训考试时间、培训考试方式、培训考试规模等。(三)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四)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理由,总收费额和收费资金开支预算。第十六条跟班

12、培训生收费标准分以下不同类型收费:(一)跟读部分课程收费标准为:所在专业三年总学费/总学分。(二)跟读全部课程收费标准为:所在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生收费标准。第八章经营性及其他收费管理第十七条按照有偿原则提供各种经营服务收费,在收费前承办部门凭合同、协议提出申请报告,附上有关规定和依据,报请学校审批同意。经批准后方可领购票据和收费,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成本核算,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原贝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与核算,支出按审批的分成比例提取留用,同时附上留成款使用清单。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校内办班,学校提供正常的教室、办公场所以及水电方面的支持,学校原则上按总收入的30%收取,但涉及更多的后勤及设备服务的,学校视实际情况增加收取的比例。第十九条经营服务收入,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学校或学校任何部门与外单位合作签订的合同、协议带有资金往来性质的,除了将合同原件留存档案室外,必须复印一份报送财务部门。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合同管理职责,财务部门实施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法规、制度相抵触,按国家法规、制度办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与收费管理有关的规定废止。XX学院财务处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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