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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我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学院各项资金,保证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健康运行,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保证以教学为重点,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调动各部门提高办学、理财的积极性。(二)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第三条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一)在勤俭办学的原则指导下,做好预决算工作,制定经费分配方案,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核经费开支。(二)开拓资金来源,节约费用开支,管好用好每一
2、笔资金,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第四条我院财务处的职责:统管全院的财务收支,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实行财务监督、开展财务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提供经济信息。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五条学院财务处是管理全院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六条执行会计法,实行“钱账分管”原则,建立审核制度。报销时,未经会计审核,出纳不得付款,出纳不得兼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学院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经管的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算资料、会计档案及有关文件、规章制度等与接管人员办理
3、接交手续,并由主管人员监交。第八条为了保证执法或执业的公正,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执业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担任出纳工作。第九条 学院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钻研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财务处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结合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4、收入预算坚持谨慎性原则;以学院预期学院收入为基础,并考虑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按积极稳妥原则编制而成。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并在确保人员经费开支和经常性公用经费支出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二条学院各级领导、经办人员以及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预算,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计划,加强预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节支完成预算任务,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各项收入来源正当、合理、合法。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
5、票据保管、领用、核销制度。第十四条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使用,所有收费项目由财务处统一组织进行,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不得设置“小金库”。第十五条 学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缴交相关税费。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六条财务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守各项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完成教育教学对资金的需求。在办理支出报销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支出,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支出。(二)必须遵守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6、,不得任意改变标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不得报销支付。(三)各种支出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要求做到符合规定,手续完善。第十七条学院每年从各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各用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务处应严格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验收。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十八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院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
7、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第二十条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学院专用基金包括学生奖助贷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学院专用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二)必须按照各项专用基金的特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之间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其他开支同样不能在专用基金中列支。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必须切实加强现金的管理,确保现金的安全完整和正确使用。第二十三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第二十四条 对应收
8、及暂付款必须进行明细核算,要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回收和报销。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处通过设置会计账户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价值管理,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并按要求建立分类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对存货和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以保证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第二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书面文件。学院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有中介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按照规定及时报
9、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财务处应当根据学院财务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学院收入、支出、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第十章财务监督第二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第二十九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三十条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不符财务制度和超规定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报告院领导请求处理,对违法乱纪行为坚决抵制和揭发。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XX学院财务处二O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