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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L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分级标准1.5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2.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2.4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2.5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3 .监测、报告、预警3.1 信息监测3.2 信息报告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4.2 事件评估4.3响应分级1.4 响应程序1.5 响应措施1.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5 .后期处置5.1 事件评估5.2 工作总结5.3 奖惩5.4 善后与恢复6 .应急保障6.1 信息保障6.2 人员及技术保障6.3 物资和经
2、费保障6.4 社会动员7 ,预案管理7.1 宣传培训7.2 应急演练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解释部门8.4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建立健全我市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响应机制,全面提升防控和救治能力,织密防护网、筑牢筑实隔离墙,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3、应监测方案陕西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或市外发生涉及我市的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1.4 分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危害和影响程度将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和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级)、重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较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m级)和一般疫苗安全突发事件(IV级)。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o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1.5 工作原则(1)统一
4、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3 )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2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经市市场监管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要求,成立市级应急工作组,由
5、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为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判可能达到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标准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一般及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
6、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编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等单位。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o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
7、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负责:Q)贯彻落实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2)组织分析评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3)督促协调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5)向省药监局、市人民政府报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6)加强对市级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指挥部工
8、作组组成及职责根据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舆论引导组、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工作组和各工作组组成单位。(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现场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收集、整理、上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现场指挥机构授权,发布处置工作动态;承担现场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2 )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
9、生健康委等参加。主要负责调查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处置意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员赴现场开展调查。(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等参加。主要负责组派应急队伍,监督、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涉事疫苗、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结合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突发事
10、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市级应急医药储备调拨和保障,加强疫苗使用管理。(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技术支持,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6 )社会稳定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7
11、 )舆论引导组: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和涉事主体部门等参加。主要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协助做好媒体服务和管理,协调事件处置和涉事主体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8)专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建有关方面专家组。主要负责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2.4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作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技术支撑工作。2.5 县(市、区
12、)应急指挥机构一般以上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县(市、区)应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非级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事件涉及的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同应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3 .监测、报告、预警3.1 信息监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疫苗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事件)监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舆情监测
13、等工作,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导致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做到预警早、研判准、响应快、责任清,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单位、疾控中心、接种点应当依法落实疫苗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认真排查和消除疫苗安全风险隐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加强疫苗接种规范管理,加强接种人员专业培训,提升预防接种服务水平。出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时,要立即报告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信息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
14、络等媒体与疫苗安全相关舆情信息;(2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委托储存配送单位报告的信息;(3)各级疫苗安全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报告的信息;(4)疫苗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测和分析的结果;(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6)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8)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外省(市)通报我市的信息;(9)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3.2信息报告3.2.1 信息来源报告要求(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其生产
15、、储存配送、使用的疫苗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必须在相应时间内报告。(2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疫苗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先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会审。(3)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疫苗安全相关的信息,要及时通报同级疫苗安全管理部门。(4)疫苗安全检测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5)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将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7)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保障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