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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款返还的裁判原则要点: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资金占用费是否属于可主张损失部分需要分情况对待。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按约投入资金,但合伙事务未开展、合伙人未实际进行事务运营,合伙协议解除,此时合伙人有权主张投入合伙的资金占用利息,合伙人投资合伙的商业风险主要是合伙经营中的风险,而非合伙能否设立的风险,此时资金占用费是投资人的合理主张。相反,如果因为合伙业务经营失败,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人不能够主张资金占用费,合伙人应当在合伙进行清算后依据约定或协商按份额取回出资,其中并不包括资金占用费。相关条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2、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类似情形:一、股份公司未成功设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投资人作为认股人投资于股份公司,公司未设立,发起人返还认股人实际缴纳的股款,并按照同期存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而非按照同期同类
4、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二、合伙未成功设立或设立但未实际运营即终止,投资人主张返还出资可附加利息。投资人投资合伙承担的风险是合伙经营的商业风险,因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合伙人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全部出资加计利息,而要在合伙清算后按照约定或协商的份额取回相应资产,这部分资产是合伙实际留存的资产部分,显然不包括资金占用利息。三、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于合伙,合伙未对其进行登记,投资人可主张返还出资并加付利息。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却未被登记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实际占用投资资金开展运作,投资人在没有获得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下,其退出投资有权要求合伙返还出资并按照同期存款利息加计资金占用费,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