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农村五保户死后其遗产归集体还是继承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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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判例:农村五保户死后其遗产归集体还是继承人?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在没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是由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还是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做出解释,如果存在五保户的遗产纠纷,可根据继承编解释第39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即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典型案例案号:(2021)桂05民终374号案情:被告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与韩某1搭载徐某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韩某1、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2与受害人为特定的叔婶、侄身份关系,其主张自己与受害人存在事实上的收养、赡养且已实际履行了的关系。在处理完受害人的身后事后,韩某2主张自己为案涉受害人

2、生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精神抚慰、事故受伤后的护理、死亡后的丧葬支出和未来的扫墓祭拜等家庭成员或唯一近亲属应为的义务,要求黄某某及保险公司向自己赔偿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则递交了合浦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韩某1生前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韩某1存折,证明韩某1生前是五保户”并享受了国家五保政策。以此主张韩某2不应享有法定继承权和求偿权。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4月24日8时55分许,被告黄某某驾驶粤J25S5

3、3号车沿国道325线西往东行驶,至国道325线624KM+50M处(合浦县廉州镇清江村委会劳屋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韩某1搭载徐某的三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韩某1、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提供其与韩某1、徐某曾经登记在同一户籍的材料,该材料标注原告与韩某1、徐某是父母孩子的关系。但被告中华联合财保花都支公司向该院递交了合浦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韩某1生前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韩某1存折,证明韩某1生前是五保户并享受了国家五保政策。该院认为,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

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的规定,韩某1是农村五保户,其死亡后,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与村集体没有五保供养协议,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判:本院认为,2000年6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虽然规定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农村五

5、保供养工作条例已于2006年修订,并删去了原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因此,上述批复已不再具有指导意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五保户”的继承人仍有资格继承其遗产。本案中,上诉人韩某2以其系受害人韩某1、徐某的养

6、子,有权作为徐某的继承人为由提出本案诉求,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故其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原告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至于上诉人与韩某1、徐某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审法院应当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相应裁判。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及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相关法理(最高院法官观点)来源| (最高院法官)郑学林刘敏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16期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继承法解释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

7、有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但是,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改变了农村五保户遗产的归属。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第十九条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可见,农村五保户死亡后,在没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由原来的可以由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变为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

8、)23号)规定,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批复基于当时生效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改变了继承法解释第55条确立的继承规则。随后,2006年,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出台,又废除了 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第1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可见,目前五保户的供养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预算。在此情况下,不仅五保对象遗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失去了依据,集体组织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也失去了依据。考虑到农村五保户的相关政策发生多次变化,因此,清理中不仅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而且对继承法解释第55条也同时予以废止。本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民政部无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五保户的遗产纠纷,可以根据继承编解释第39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附:继承编解释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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