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担保人申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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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申请书第5页共5页(2019)鲁 02 民再 A、B、C 号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jj,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路28-1号403室。联系电话:13969726XXX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县杨家坡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联系电话:18678923XXX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山东YY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区XX路官庄社区办公楼XXX室。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1836666XX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2、、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张XX,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3号123户甲。联系电话:13853218373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纪,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青岛YY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XX街道XX社区。法定代表人:纪XX,执行董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青岛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路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jj,经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

3、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X综合楼网点216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青岛欢乐点点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路X号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XXX,经理。联系电话:1396972XXXX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山东YY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县历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jj,总经理。第三人:刘XX,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庄XXX号丙再审请求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再A、B、C号民事判

4、决书(下文简称原再审判决书),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张XX对申请人李jj、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山东YY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事实与理由原再审判决书认定的前置债权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形成新债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申请人李jj、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山东YY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一审原告张XX的新债提供了担保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应予以重审并纠正错误,分述

5、如下:一、原再审判决书认定截止2015年12月1日一审被告纪XX结欠一审第三人刘XX3203. 67万元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原再审判决书认定截止2015年12月1日纪XX欠刘XX3203.67万元的依据是2013年刘XX与纪XX、青岛YY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明细表,该表格上的金额全部非常巨大不可能通过现金交付,刘XX没有提交任何与之对应的流水佐证。纪XX质证以前与刘XX的借款均已还清,表格上面金额全系高息结转,另法院二审已查明刘XX系职业放贷人,故依法不应认定纪XX欠刘XX3203. 67万元。二、原再审判决书认定2015年12月1日一审原告张XX与纪XX形成3203. 67万元新债权的主要证

6、据是伪造的。原判决据以认定2015年12月1日在张XX与纪XX之间形成了新债的主要依据,系2015年12月1日在孙XX一方(另一职业放贷人)与刘XX方(职业放贷人)之间循环转账8900万元,经过四轮循环最终合计从孙XX处转入刘XX处8900万元,且合计从刘XX处转回孙XX处8900万元,且刘XX系纪XX的指定代收入。法院已反复查明张XX、纪XX、8担保人均对2015年12月1日的资金支付情况不知情,全系刘XX、刘C、张CC 一手操作。另孙XX安排的工作人员均已正实当日流水系配合张CC制作流水凭证。在纪XX、担保人与张XX之间,系陌生人、从来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也没有听说过对方,更没有合意过借款、

7、担保事宜。所以,2015年12月1日的流水属于制作流水痕迹,虚增债务的套路贷手段,属于伪造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新债成立的依据。三、原再审判决书判申请人李jj、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山东YY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原告张XX连带清偿3203. 67万元借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李jj、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山东YY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给刘XX的担保函上均手写“以前的担保作废,以本担保函为准”,且出具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三人出具担保函的对象是刘XX,担保的内容是2014年11月11日之前纪XX欠刘XX的借款高息约1239万和2014年11月11日纪XX抵给刘XX4

8、305万元房产后刘XX代偿的银行按揭款约1061万元,上述两项合计约2300万元。申请人等担保人和借款人纪XX等均从来都不知道2015年12月1日张XX通过孙XX、刘XX之间循环转账8900万元为纪XX新设了6900万元新债一事,且均与张XX从来没有发生过借款、担保等事宜。(一审判决支持张XX6900万元新债、二审驳回张XX起诉、再审支持了张XX3203万元新债)所以,原再审判决书人判决书申请人李jj、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山东YY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纪XX连带偿还张XX借款3203.67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再审判决书认定的前置债权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形成新债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申请人李jj、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青岛欢乐点点XXXX有限公司为一审原告张XX的新债提供了担保系适用法律错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应予以重审并纠正错误。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字恩印或盖章):李jj2021年1月17日山东YY世纪XXXX有限公司2021年1月17日青岛欢乐点点XXXX有限公司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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