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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享:员工电话请假未批直接不上班算旷工吗?AAA系bbbb公司员工,2016年3月8日AAA有事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然后AAA就不去上班了,3月14日,公司以其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AA据此提交了录音,显示:AAA :我说公司现在意思是辞退我吗?李主任:那你不来上班,还天天等着你吗。公司对辞退录音的真实性认可。AAA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阶段,AAA提交请假录音,内容为:AAA :我想请个长假王某伟:你明天最起码得去趟单位得把这东西交给他一下啊,他接不接的先得让他了解一下这事是不是AAA :嗯,明天再说吧王工。劳动合同约定:8.7乙方在甲方工作期
2、间犯有以下错误的或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9)乙方在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年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连续旷工两个工作日。仲裁委驳回了 AAA要求赔偿金的请求。AAA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关于劳动关系解除,AAA于2016年3月8日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AAA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AAA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
3、支付AAA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AAA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AAA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AAA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AAA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再审】AAA还是不服,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站在强势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坑害劳动者弱势群体。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依法应予改判。【高院裁定】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AAA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其未办理请求手续,不再上班,违反了公司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AAA的劳动关系,符合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8.7 ( 9 )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AAA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号:(2018 )京民申1358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