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6日汕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2年4月27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2、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含澄海区所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内,公墓、烈士陵园;(三)燃气管道、油气罐、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铺设地;(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机场、车站、码头等交
3、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七)景区、苗公园、绿地以及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八)中央商务区、城市综合体、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上述各类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室内,以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三条 因重大公共活动、重大节日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前款所称的重大公共
4、活动、重大节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负责监管。从事
5、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等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内,应当及时劝阻服务对象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督促管理责任人履行上述义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