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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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1 .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技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2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3 ,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

2、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责)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6 .加快转移支付下达,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各级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7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

3、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8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重点对困难地区倾斜;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由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压实市县政府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9 .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10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省财

4、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11 .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12 .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13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

5、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14 .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风险分担,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L5)以内。省融资担保基金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15 .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

6、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16 .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省财政厅负责)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17 .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

7、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18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19 .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沫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o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

8、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20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2L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

9、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22 .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股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

10、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24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25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26 .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1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27 .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

12、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省财政厅负责)28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29 .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30 .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市县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第8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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