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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第八章民从红林悟道韩非子-制分上一章韩非子重点说了刑赏不分的原因,是因为区分的标准不统一。标准统一了,规则就好制定,规则制定了执行就有了依据,执行严格了,社会就有序了,有序的社会就能国泰民安。在韩非子看来,天下的君主们都在“有法”治国,但对法治的内涵与本质理解不同,君主洞悉人性,明察天下,刑赏分明,故能治理好国家,而于明君相对的君主却将“法”作为自己喜好从事的工具,并没有按统一标准刑赏有分,其实,对于这样的君主来说正是没有标准,才有了自己的肆意妄为,有了标准有了规则反而束缚了自己,还怎么按喜好从事。真正明白法治本质的君主,在充分了解了国家的情况后,会制定一个最为广泛的统一标
2、准来区分刑赏。这里的“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学概念,不是简单的“算法”规则问题,要充分考虑到民情、国情、社情、文化、宗教、历史、发展战略等,要找到全体国民与各类团体的最大公约数作为统一的标准来区分刑赏,使律法的核心刑赏分明,最起码要让民众善恶分明,是非有别,知道孰为,孰不可为。刑赏分明的标准一定要有普遍性与普世性,中国传统思想与文化也注定了中国律法的刑赏区分的标准就是“为民”,为最广大的民众立法分刑。绝对不会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资本立法为资本家分刑。正是基于“为民”立法分刑的思想才会真正实现国家治理,“治乱”的目的才能达到,否则,国家只能越来越乱,越治越乱,因为你只是为局部人服务,只维护局部
3、人的利益,而大部分人及其利益得不到律法的服务与保护,国家自然会乱。其实,按统一标准刑赏分明,解决的是“为谁立法”的问题,这是统治者的政治基础与原则。显然韩非子始终坚持为民立法,这不是要与君主对立,而是在韩非子看来,或是中国传统文化一直认为君主与民众是一体的,君主是一国之君,是国家与民众的君主,不是某些人某些团体的君主,君主代表着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刑赏有分的社会最大公约数就是最广大的民众。区分刑赏的标准就是看是否“为民,是否代表和维护了最广大民众及其利益。从这个角度讲,为民立法也就是为君立法。只有这样的法才具有普遍性和群众性,才会被民众所接受,民众才会自觉服从与遵守。谁不喜欢代表与保护自己利益的
4、法呢?人性都是喜欢得到害怕失去,对于刑赏分明的律法民众自然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因做对事有奖赏,做错事会惩罚。韩非子认为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意思是:因此明君统治下的民众都重视法制畏惧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妄自取赏。这就是刑赏分明的好处,民众重视法制,有纠纷自觉找政府与司法机关解决,而不是自行私下解决,这样既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又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解决社会纠纷,让社会有序运转。民众对法制的敬畏是基于对刑赏的充分认识,敬畏是因为只要遵守服从就不会受到惩罚与失去,反而还会有所获得。这种对法制敬畏和对自然的敬畏是同一个道理,农耕只要按二十四节气劳作就会有收获,否则就会一无所获。最后韩非子对刑赏分明的作用总结道故0: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意思是,所以说:不等到用刑用赏,民众就都服服贴贴地做事了。民众服贴从事也就达到了“治乱”目的。【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要作用就是培养员工对公司制度的敬畏之心。当然,前提是公司制度要奖罚分明,职责明确。成功的企业这这是最为基础性的文化与制度原则,而失败的企业大多也是失败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