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法治督察人员库管理规定(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雅安市法治督察人员库管理规定(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雅安市法治督察人员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雅安市法治督察人员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督察人员在法治督察中的作用,根据中共雅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雅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核定入库的法治督察人员。第三条市委依法治市办是雅安市法治督察人员库的管理机构,负责法治督察人员的入库、使用、评价、出库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入库出库第四条法治督察人员库实行分类管理,法治督察人员划分为合法性审查类、行政执法类、司法类、普法类。第五条入库条件(一)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
2、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五)身体健康。第六条入库程序(一)市委依法治市办发布法治督察人员遴选通知;(二)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雅安市法治督察人员入库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委依法治市办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三)市委依法治市办审核通过后入库。第七条法治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法治督察人员库:(一)在法治督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法治督察工作的;未保质保量完成法治督察工作任务的;(四)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法治督察人员的;(五)其
3、他不适宜担任法治督察人员的情形。第三章法治督察人员职责第八条法治督察人员参与法治督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法治督察活动;(二)参与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的抽查核实;(三)参与法治督察调研考察、培训教学、学习交流等工作。第九条法治督察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反映督察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公正评价被督察对象,不得放宽督察标准或者隐瞒督察发现的问题。第十条法治督察人员与被督察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一条法治督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法治督察过程中知悉的信息。第十二条法治督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4、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委依法治市办根据法治督察工作需要,确定参与法治督察的人员,书面通知法治督察人员单位。法治督察人员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市委依法治市办在法治督察活动结束后,应当对法治督察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表现突出的法治督察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对不称职的法治督察人员进行除名O第十五条法治督察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或退出法治督察人员库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委依法治市办,经审核后予以变更。第十六条 法治督察人员履职期间,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福利及保障仍在其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费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