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6月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等学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6月修订).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温检测等工作,返校途中严格遵守离开地、途径地以及漂河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六条学生返校后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性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返校后,在校内特定场所拒绝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三)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四)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五)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六)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
2、动的;传染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四)通过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第八条学生要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校内外或者利用网络转发、散布谣言的;(二)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第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解释。一 3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