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

上传人:w** 文档编号:123477 上传时间:2023-04-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doc(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八个重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作为环境执法人员应了解哪些内容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排污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6章51条。其中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是我们环境执法人员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分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环境行政执法相关的几个亮点。一、排污管理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不同管理方式,处罚标准不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

3、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

4、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排污管理分为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需要填报登记信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确了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及证据冲突时,效力等级问题。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

5、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

6、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但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三、规定了“无证排污”的4种情形,对“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实施严惩重罚,罚款最低额度提高到了20万。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7、(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根基上述规定可见,无证排污包括:“(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4种情形,符合上述4种情形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

8、条规定的,无证排放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额度提高到了20万。四、超标、超总量、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情节严重,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且罚款最低额度提高到了20万。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超过许可排放浓

9、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或者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五、新增加的几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需要学习掌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

10、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11、。上述4个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为新增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需要学习掌握,以便执法时可以发现并正确识别这些违法行为。六、细化了排污口设置不规范、自动监测设备违规等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未变化。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

12、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七、扩大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均可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

13、日连续处罚。八、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类型。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14、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时,可以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之规定。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其它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