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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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序号隐患排查一级要素隐患排查二级要素隐患排查三级要素隐患排查四级要素隐患排查标准要素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危害程度1资质资格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0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2是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

2、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3是否有安全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序号隐患排查一级要素隐患排查二级要素隐患排查三级要素隐患排查四级要素隐患排查标准要素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危害程度1资

3、质资格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0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2是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4、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3是否有安全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序号隐患排查一级要素隐患排查二级要素隐患排查三级要素隐患排查四级要素隐患排查标准要素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危害程度1资质资格是否有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

5、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0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2是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3是否有安全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

6、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

8、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9、200891号)第六、七条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10、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

1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六、七条1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12、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1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第16.0.7 条17企业基础管理

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8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0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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