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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环境污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厂、各部(处)室。第三条引用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二)根据生产指挥中心下达的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三)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四)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2、进行督查、考核。(五)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五条生产指挥中心负责:(一)下达环境影响评价计划。(二)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落实。第六条 项目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并对环保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协助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3、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较小、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分类管理目录,按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第十一条 产生水、气(汽)、声、渣、辐射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
4、项目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一)规划发展部下达建设项目设计计划的同时,下达环评计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照“以新代老”的原则,治理原有污染源。(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环评计划,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成后,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5、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环保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六)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七)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安全环保部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A)建设项目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
6、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过程管理(一)项目部门严格按照项目设计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并对环保设施施工质量负责。(二)项目部门应对工程承建商提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签订承包合同时,应签订环保协议,督促监督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环境因素识别和控制工作。(三)安全环保部对项目施工中的环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项下达整改指令,并验证整改结果。(四)生产单位在投产前做好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五)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安全环保部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检查。(六)违反本规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者,按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和测量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