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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禁止的贷款担保人担保无效从意思自治原则上讲,凡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条件和担保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担保人资格,但法律出于对国家财产和公益事业的保护或主体资格的限制,禁止某些单位作为保证人,禁止有些单位将某些财产用于担保,银行如果接受其担保,则会出现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一)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警察等机关。国家机关所需的资产是通过国家预算拨款方式取得的,只能用于职能工作的需要,如果为他人提供保证
2、担保,就难以避免因承担担保责任使国家资产损失,进而影响其行使职能。因此,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银行贷款的保证人,也不得拿国家财产为个人或企业等提供物权担保。(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不得为担保人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虽然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如果允许它们为他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就避免不了承担担保责任而造成资产风险和损失,因而不利于公益事业的维持和发展。当前,我国学校、
3、幼儿园、医院等有两类性质:一类是公益事业性质,如公办学校和医院,这类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另一类是经营性质,与一般企业一样可以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有自己的独立主体资格和经济收入;有些事业单位已经完全脱离财政预算和拨款,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这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收入来源于经营活动,有自己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不影响公益活
4、动,因此可以为自己或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例如,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与公益企事业单位不同,具有经营性质,并以利润为目的,资金也由业主投入,社会公益性不是很强,因而可以提供担保。特别是这些机构为自己的事业发展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就应许可。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擅自以其单位名义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由此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后果由行为人个人和银行承担。(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为担保人这里的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
5、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不是分支机构自有财产,而是企业法人的财产,加之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若已经提供担保不一定都作无效处理,而要视有无法人书面授权再作确认。担保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银行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无过错的
6、,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但若书面授权范围不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承担与保证有关的民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先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以部分再由其企业法人承担;二是保证无效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其企业法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企业法人将不动产登记在分支机构名下的,分支机构即被推定为该房地产所有权人,应当认定
7、为企业法人授权行为,分支机构对房产有权处分,分支机构以此财产为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的,应当认定担保有效。2005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根据我国房地产法律关于登记确权规定之精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据此规定,在确认登记在分支机构名下的财产担保有效之后,银行有权要求就该担保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人民法院也应直接执行该财产清偿分支机构的贷款担保债务。(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
8、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其名义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不同,因而无效保证的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职能部门提供保证担保、银行接受其保证担保的,通常都是无效担保,职能部门与其企业法人都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过错情
9、况承担赔偿责任。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主要是:银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银行无过错,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企业法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已经企业法人明确授权委托,或者企业法人在事后追认的,保证责任由企业法人承受。除上述法律排除的保证人外,法律禁止某些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其所有权人或有权处分人也不得为抵押人或出质人,如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于抵押或质押,如果提供这些财产抵押或质押,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