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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减小事故对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项目部应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针对预案进行演练。第三条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告:(一)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
2、部和公司主管领导。(二)轻伤事故由现场负责人组织实施抢救、治疗。(三)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接到上报后,立即将事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五条事故调查程序(一)现场处理。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现场。(二)物证搜集。包括造成事故的物体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三)事故事实材料搜集。包括与事故鉴别、记录的资料和有关事实。(四)证人材料搜集。(五)现场摄影。(六)事故图。第六条事故处理(一)轻伤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处理。(二)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处理意见,编写事故报告报上级部门申请结案。(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