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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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分析贷款担保合同的效力状态,视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要求,可分为有效、无效、待定三种情况。某一具体担保合同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为有效合同。只有银行和担保人都严格地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享有担保权利和承担担保义务,才可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担保法律效果。某一具体担保合同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则为无效合同,银行和担保人不得实际履行担保合同,故不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即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因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承担赔偿责任。一、无效贷款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不能发生担保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有以下

2、三个基本特征。1 .行为违法判断贷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担保行为是否合法。有些担保合同尽管是银行与担保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合同,但若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就为无效合同。对无效担保合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有效,因其不符合国家意志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 .不得履行无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权利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担保人不得向银行履行担保义务,如不得办理登记,不得将质物交付银行占有等;银行也不得请求处理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业务。如果承认无效担保合同可以实际履行,就等于允许当事人实施违法担保行为。担保当事人的预期法律后果,对银行来说是实

3、现担保债权,到期保证收回本金、取得利息;对担保人来说承担担保责任,代为清偿债务。如果当事人订立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则可发生上述的预期法律后果;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不发生上述预期的法律后果,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3 .自始无效无效担保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本质上违法,因而自订立之时起就处于无效状态。也有一部分担保合同在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无代理权行为人所订立的担保合同,可经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但是,无论什么样的担保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后,都溯及到订立之时起无效。无效担保合同为当然无效,不由当事人主张来决定,一经人民法院审理即可认定

4、无效。二、贷款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担保法、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导致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贷款担保当事人,包括银行和借款人,如果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订立担保合同的,将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思,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1 .欺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骗取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个条件构成:(1

5、) 一方当事人故意。在通常情况下,因借款人在担保贷款发生后首先取得贷款,故银行和担保人不可能故意串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绝大多数是借款人、担保人故意损害银行的贷款债权利益,或者银行、借款人故意损害担保人的利益。欺诈是一方故意的违法行为,过失不能认为是欺诈,如一方借款人对银行提出的担保要求认识错误,而向第三人说明的情况不符合客观事实,就不是欺诈行为。(2)欺诈行为已经实施。一方当事人仅有欺诈心理而未表现于外部,不可能与对方订立欺诈合同,只有欺诈行为已经实施(包括口头行为),才有可能骗取对方与之订立担保合同。(3)欺诈行为已经造成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这种损害后果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与对方已

6、经订立担保合同,致使担保人提供了担保,或者银行发放了担保贷款。如果对方未曾上当受骗而未与其订立担保合同的,就不构成欺诈。2 .胁迫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而采取威胁、强迫等手段,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胁迫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威胁对方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扬言损毁对方财产,损坏对方声誉;揭露对方隐私,公示于众,等等。在采取这些手段的情况下,迫使对方与之订立贷款担保合同,该贷款担保合同当然无效。3 .乘人之危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合同是无效合

7、同。乘人之危有以下几个要件构成:(1)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急迫需要;(2)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3)对方被迫接受苛刻的条件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受害方蒙受重大损失。乘人之危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与之订立了合同,所以,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与之订立担保合同,属于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故此类合同缺乏有效条件。对此类担保合同,受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确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应当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8、第三人利益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担保合同,是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对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安全,构成很大的危害,故为无效合同。确认恶意串通进行贷款担保活动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违法故意;(2)双方当事人串通并已经实施串通行为;(3)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为获得非法利益这个条件,不以行为人已经或者必然取得非法利益来限制,如恶意串通订立贷款担保合同,只要危及国家、银行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即可认定无效。这里的第三人利益,通常是指私法所保护的公

9、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如银行明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而故意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企业提供物权担保,结果使第三人的担保财产被拍卖清偿担保债务,就是银行为借款人获得非法利益的恶意行为。银行对借款人偿还能力没有调查或未调查清楚就给予发放贷款,虽然在程序上和主观上有过错,但若不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结果借款人无力偿还的,不属于这种无效情形。(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采取迂回方法,避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贷款担保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合同。这种合同在行为外表上是合法的,而在目的上是违法的,因而为无效合同。例如,借款企业为了高利转贷,借口资金周转

10、困难,提供房产抵押取得贷款,然后转贷给其他企业,从利差中非法牟利。其中,借款人与银行订立贷款及抵押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通过“资金周转困难”这一迂回方法,掩盖了高利转贷这一非法目的,所以该借款合同无效,该借款合同被确定无效后,其抵押合同随之无效。(四)损害公共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同。这类合同违反了人们的共同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当属无效合同。这里的公共利益,通常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文化、教育,自然环境,文物古迹,公共水源、森林等国家和人民共同享有利益。共同利益还包括刑法、行政法等公法所保护的利益,所以,违反刑

11、法、行政法规定的贷款及担保行为,如借款人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揭发隐私等手段胁迫第三人与银行订立为自己贷款提供担保的合同的,则可认为损害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自由,虽然属于个人权利,但又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所以也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以公共财产设定贷款担保,必然就会侵害公共利益,所以,担保法和物权法都禁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担保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贷款担保。(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担保合同,因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所以都是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这些担保合同,在

12、通常情况下都具有主观故意,但主观上出于过失,也不能认定有效。如订立担保合同时,当事人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是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也不能因当事人不懂法而放纵违法担保行为。(六)担保主体不适格银行贷款担保主体不适格有三种情况:(1)不符合民事行为主体要求,如担保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等;(2)不得作为担保主体的提供担保,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依法不得为保证人而提供保证担保;(3)银行违反金融法律规定,不具有发放贷款资格,却以发放贷款名义与担保人订立贷款担保合同。这些问题前面已经阐明,这里不再

13、赘述。(七)担保财产不适格非法财产和为法律排除担保的财产,属于不适格担保财产。担保法和物权法中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财产及其有关财产权利,主要有: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土地所有权,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规定可以抵押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等。三、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贷款担保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后,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法律风险。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

1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贷款担保合同无效,可能是第三人提供担保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借款人提供担保造成的,还有可能是银行造成的,这些担保当事人在担保过程中有过错,根据这条规定,都应承担对方损失的赔偿责任。1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过错赔偿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过错造成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因无效合同不得实际履行,故第三人不再承担担保,但因其这种过错造成银行贷款不能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或者借款人因准备贷款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譬如,第三人将与他人有争议的财产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对银行隐瞒争议事实,银行在不知道存在抵押财产争议

15、的情况下接受抵押,后该财产被人民法院判决给他人所有,致使抵押合同无效的,第三人在订立抵押合同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银行不能从借款人处实现的贷款债权承担赔偿责任。2 .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过错赔偿责任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取得贷款后,因其过错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在通常情况下,银行无需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借款人本身就是直接债务人,其财产包括原提供担保的财产都是债务责任财产,只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有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贷款债务即可。3 .银行过错的赔偿责任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是以担保当事人有过错为条件的,银行过错造成无效而担保人没有任何过错的,对银行因此造成损失的,担保人不担保责任。譬如,银行与借款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提供担保等,致使贷款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在其中无过错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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