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遴选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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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遴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等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涉及矿产资源类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依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矿产资源类评审专家的遴选、抽取、使用和考评等活动。第二章专家遴选与移出第三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库的组建、入选程序及管理遵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专家遴选应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五条专家遴选应本着公平、择优原则,广泛吸纳各界人才,专家
2、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第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三)有关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项目评审的;(四)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形。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二)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三)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四)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专家库专家的。第八条专家
3、有下列情形的,移出专家库:(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二)连续两届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三)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的;(四)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五)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七)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对上述原因之一被移出省专家库的专家,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第三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评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按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评审工作;(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
4、、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遵守保密规定,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廉洁自律,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申请人,不得收受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六)遵守回避制度;(七)接受备案机关和评审机构的管理,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九)取得相应报酬后,自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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