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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 告2010年 第5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11200-2010)2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11300-2010)4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20200-2010)6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30300-2010)17矿业权评利ffl地勘查文惭导意见(0!VS304002010) 21矿业1郊的利ffl后续地勘查班十文用导意见(。临305002010) 24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30700-2010)26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CMV
2、S30900-2010)30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10)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2分类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
3、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3基本要求3.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3.2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3.3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3.
4、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3.5 在评估业务完成后,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并归档。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使用和管理。3.6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文件应以盖章方式确认。3.7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矿业权评估机构内部审核过程记录。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3.8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
5、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目录。4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内容4.1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1)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合同书);(2)评估工作计划;(3)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4)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5)评估业务涉及的其他事项的记录。4.2 操作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1)尽职调查记录;(2)矿业权权属类文件;(3)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图件);(4)矿山设计文件;(5)企业财务报告及生产经营相关资料;(6)评估参数确定依据的相关政策性文件;(7)矿产品市场相关信息资料;(8)评估参数确定过程记录;(9)评估收集的其他相关资料。5附则5.1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规
6、范推荐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格式与标识。5.2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5.3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CMVS 11300-2010)1总贝!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以及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的相关规范,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是指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3 本规范规定了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归档、立卷、整理、保管、查阅和鉴定销毁的要求和方法,适
7、用于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1.4 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配置档案管理人员,采用科学方法管理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平。2归档2.1 归档范围。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矿业权评估报告、项目管理文件资料等。2.2 归档时间。在评估项目结束后,通常应自评估报告出具日或取得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2.3 归档手续。归档前,评估项目组应编制好移交目录,档案管理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组移交的档案材料逐一清点,检查案卷质量,核对移交目录,并由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备考表上履行签字手续。2.4 归档要求。归档案卷组卷应合理,卷内文件材料应完整、精炼。3立
8、卷3.1 立卷方法。以评估项目为单元立卷,即一项一卷。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材料合并立卷。跨年度结束的评估项目,也应按项目立卷,案卷应存放于评估报告文号注明的年度。3.2 案卷编目。案卷编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卷封面、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目录等。4整理评估机构可自行选择档案的分类方法,但只能采用一种分类方法,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分类方法。5保管5.1 保管要求。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加强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5.2 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矿业权价款、证券业务抵押贷款及诉讼等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其他评估项目的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国
9、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查阅6.1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的外部查阅,除下列情形外,须经委托方和立档单位的同意:(1)司法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阅;(2)有权审核和检查评估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的查阅;(3)行业自律组织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及受司法、行政部门或当事人委托对评估报告组织鉴定的查阅;(4)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6.2 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严格遵守登记、审批和复制制度。7鉴定销毁7.1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超过规定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鉴定。拟销毁的评估档案的鉴定,应由评估机构负责人主持,与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评估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
10、行逐卷审查。对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调整保管期限的具体意见。7.2 对经鉴定需销毁的评估档案,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应派专人监销。销毁清册及监销报告应由经手人签字后立卷归档。8附贝(8.1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8.2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10)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不包括矿业权转让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境外矿业权资产及开发合同权益价值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
11、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2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矿业权二级市场范畴。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形式发生的矿业权转移行为等。(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有偿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
12、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3
13、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1 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可以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3.2 评估目的(I)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约定的转让方式确定评估目的。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根据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所明确的矿业权转让方式确定评估目的。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取得的类似约定文件确定评估目的。(2)应当根据约定的矿业权转让具
14、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应当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拟转让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
15、值与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3)矿业权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其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的,通常表述为为确定招标底价、起拍价、保留价等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协议方式出售可表述为为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依据。3.3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1)通常情况下,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是根据经济行为由委托方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可以根据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矿业权权属文件确定,也可以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确定,也可以根据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其他类似文件确定。(2)确定和表述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应当关注如下事项:1)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矿业权转让规定的条件。如是否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探矿权是否完成最低投入,矿业权权属是否有争议,是否达到持有期限等。2)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权属。矿业权权属文件包括有效的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