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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数据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6) 35号),进一步加强对数据质量评估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统一规范,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数字腐败,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和北京市统计数据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据质量评估是指以原始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逻辑性,采用科学方法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和核实,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的过程。第三条 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2、”的组织原则,北京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各区统计局负责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第四条 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北京市统计局各专业处应根据国家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制定市级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明确评估数据范围,完善评估工作机制,规范评估流程,改进评估方式,确保数据评估结果符合客观实际。各专业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充分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在适当范围内接受监督和质询。各区统计局及各街道、乡镇统计所(科)可以依照市级专业数据评估办法,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第五条调查对象准确填报原始数据是确保数据质量的基
3、础。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严厉整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北京市统计数据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中分专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进行原始数据审核,通过统计执法检查、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原始数据质量。第六条开展数据质量评估的主要参照依据:各指标涉及的基础数据、实物量指标,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历史数据的比对分析;通过调查研究等多种途径掌握的经济社会实际情况;数据质量抽查、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掌握的情况等。第七条 市、区统计局各专业处(科)根据本专业评估办法和依据,对本部门负责生产的统计数据进行认真评估。重要专业数据报
4、分管局领导评估;重大数据由局长主持召开数据评估分析会,对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匹配性、准确性进行进一步评估。第八条 市、区统计局各专业处(科)应对数据质量评估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可追溯、可核查。评估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并由各专业处妥善保管。第九条 数据评估分析会后,由市、区统计局综合部门负责形成数据评估会议纪要并进行归档。第十条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工作人员要坚决反对和抵制数据汇总、审核、评估期间的“跑数要数”等行为,严守保密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数据评估随意改数、以数谋私,不得收受数据被评估方的任何礼物、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有接受宴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泄露评估结果。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统计机构数据应当以上级统计机构评估后反馈的数据为准。市统计局在分区数据评估确认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并做好市级与各区数据发布时间的衔接。凡列入评估范围的市级数据,未经国家统计局评估确认,市统计局不得对外公开使用;未经市统计局评估确认的区级数据,区统计局不得对外公开使用第十二条 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对全市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区统计局机关纪委加强对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的纪律监督,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数据评估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和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