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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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四条 各岗位出纳是货币资金具体管理和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不得由一人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五条 财务处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会计复核岗位,会

2、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第六条现金出纳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现金结算业务;(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三)核对现金库存,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四)妥善保管网银复核工具和密码。第七条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

3、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三)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工具和密码,银行预留印鉴中的法人印章和个人印章,空白银行票据等;(四)及时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银行未达账;(五)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等银行开户资料。第八条会计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复核业务;(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复核;(三)保管银行印鉴中的财务专用章。第九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第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业务部门办

4、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第十一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学校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支付货币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二)日常开支报销执行学校财务开支报销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一)支付申请。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各级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日常开支报销按学校财务开支报销有关规定执行。(二)支付审核。出纳根据各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对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

5、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三)支付复核。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预算项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付款金额是否准确、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人员提供的复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付款手续。第三章 现金、银行存款及票据管理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第十四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第十五条 每日业

6、务终了,现金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第十六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控制库存现金数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第十九条 银行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重新进行审核。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财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存款的使

7、用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指定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第二十二条银行出纳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三条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保管,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销毁。第二十四条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第二十五条

8、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即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是否与账面一致。(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五)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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