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立法完善研究 优秀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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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堪忧,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爆发,损害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利益。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因为食品安全与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纵观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无一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与人民群众的忧虑。近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就有:福喜腐肉事件中的麦当劳、昆明毒米线流入市场、粪水臭豆腐等等。每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背后我们都要思考,究竟法律要怎么样立法才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出现在百姓餐桌上的食品都是安全食品呢?在我国刑法中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来确保和保护食品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康。刑法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范围

2、的食品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然而,刑法对不法商家的定义仅仅为生产或销售问题食品的范围泰国狭隘以及对于不法商家的惩治程度较轻。并且目前存在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或是徇私舞弊的情况,导致越来越多的问题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因此,我国刑法应对问题食品的生产商以及销售商作出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治。最后,结合实际情况,增补适当的罪名来威慑不法商家的种种不良行为。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保护引言食物是维持人类生命基本物质,它是否安全与每个人类息息相关,对社会秩序稳定有一定作用。但是这几年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九八年山西造假酒致使上百人中毒身亡,二零零四年

3、的毒奶粉,有毒火腿和下一年苏丹红和零六年瘦肉精事件,甚至出现了席卷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期间导致了多少人死亡和中毒,为社会的发展种下了毒瘤,埋下了众多隐患。食品,作为日常生活离不开的基本物质,却变成了损害生命健康安全的毒品。经历了如此多震撼人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全社会都开始聚焦于该问题,并且开始着手解决。引言1一、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存在问题31.1 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31.2 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的缺陷4二、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52.1 国外域外立法规定52.2 经验借鉴5三、食品安全刑法规定的完善对策63.1 现行食品安全刑法规定的修订63.2 食品安全的刑法增补8结论9参考文献9、食品安全的刑法规

4、定存在问题1.1 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1)出现生产食品或售卖食品过程中出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情况时有关的食品罪。我国刑法中制定了相关的规定,根据事故问题严重程度而酌量判刑,如凡是违法了卫生安全法规导致食品事故或其他问题处以有期徒刑并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处以无期徒刑。(2)生产有毒食品并进行售卖的罪行,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是故意使用有毒材料或者故意售卖有害产品的将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

5、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二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和广大人民的健康。对复杂客体,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是根据复杂客体的主要客体的同类客体的性质来对罪名进行归属的,这是本文的主要对象。该罪行在主观方面有两个犯罪故意,即,承认该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结果意志因素属于放任的态度。(4)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刑事责任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检查体系制度,是关系到食品安全的关键制度之一,对于社会秩序有着一定的影响,该制度的完全落实,关键在于检查者要尽心尽力,重视这份工作,而且要

6、杜绝官僚主义,拒绝滥用职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危害食品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恶劣行为。1.2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的缺陷(1)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定的缺陷由上可得,根据各种对不同项目不同雷星时间的刑法立项,在我国制定的刑法中也覆盖了各个方面的食品安全如生产有毒有害产品、售卖有毒有害产品或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售卖不符合卫生标准产品。但是,在刑法中关于监察者的法律规定只有读职罪中的兜底性条款一条。从这里可以看出缺陷所在主要表现为:1)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的规范范围较小。一是所针对的犯罪主体过于缺少,只针对产品的生产商和供销商,这样就把关注点只放在生产和售卖两个环节上面,对其他就较为忽略。二是针对的犯罪对象

7、较为单调,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划分独立开来,二者没有交集,不能重复,但是许多产品符合卫生标准不一定符合安全标准,这样同样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带来极大影响,甚至造成生命威胁。2)体系归属不合理。刑法中将经销供销商的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归入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生产、售卖假冒伪制产品罪中,但并不归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罪责中。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相同。3)刑罚设置不合理。这个不合理大部分体现在罚款金额规定的不合理以及资格刑的缺失。一、罚金刑的设置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罚金刑的立法将被设置为一个额外的处罚,处罚罚金刑相比

8、,处于从属地位。其次,销售金额作为罚款处罚,导致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金额较小的的情况下食品罪犯不能获得一个强大的处罚,这样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也严重制约着刑罚的功能。再次,对食品犯罪罚金刑立法的设置太低,只规定了销售金额50%的双倍或更多的罚款,甚至和食品卫生和安全违反行政罚款比对都还低。(2)食品安全市场监管者刑法规定的缺陷我国刑法中缺少对市场监察者的规定,只是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都归类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缺少专门针对于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特别立项。食品安全监察的适用范围甚至包括纵容生产、售卖假冒伪制产品。而产品又不局限于食品,还包括其他一切有交换价值的

9、产品。作为极其关键的食品监察工作,在食品安全链条中处于关键地位,食品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都是息息相关的,而食品监察也是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一大有力措施,这个工作一旦出现差池,其危害性并不输于食品安全问题。外立法经验的借鉴2.1 国外域外立法规定韩国对食品安全保护有比较丰富和明确的规定,主要通过韩国了解国外刑法研究。韩国的刑法以及单行刑法都经过数次修改,不断加以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韩国现行刑法分为两个部分,韩国现行的刑法典施行2013. 6.19法律第11574号,2012. 12. 18,部分修订),取缔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其中保健犯罪图束相阴的特别措置法这个名称是韩国官方网上给出的

10、繁体中文标识,其简体中文为取缔保健犯罪的特别处置法,该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11年6月7日,2012年6月8最新特别处置法开始实施。2.2 经验借鉴尽管该法只有10条,但是在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中起到了显著有效的预防、警示以及制约的作用,也是保障韩国食品安全的最后法律防线。除此之外在韩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条款多达五十部之多,其内容之详细涉及面之广几乎涵盖了韩国国民的饮食生活的方方面面,细致的不得了。我国食品安全目前的形势不容乐观,借鉴韩国的相关经验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三、食品安全刑法规定的完善对策3.1现行食品安全刑法规定的修订一、体系归属的修订。把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11、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正式转移到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上的法律变换行为,更正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加大了恶意故意生产售卖未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惩罚力度和警示力度,对于食品安全能够更有效的针对和进行保护。其中一个方面,刑法根据罪行体系类型不同,对待不同危害性的犯罪分类也是不同的,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惩罚力度比影响经济秩序的惩罚力度较大,所以加大了警示力度。另外一个方面,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算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的措施制度,有对广大群众的安全健康带来极大影响,而此次法律的更正,就确定了该复杂客体为影响公众安全,更利于大家全面了解到

12、食品安全犯罪的种类,对其进行司法认定。二、刑罚设置的修订。刑罚设置的修订关键是针对Amendments to the finepunishment和增设Food Safety Crime的资格刑。首先关键的是将Fa Jinxing修订为可以单独使用的主刑,就可以提高利用率,增加罚款力度,并根据犯罪力度不同的犯罪设立不同的罚款金额。(1)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经济不断发展。但是我国针对罚款处罚并不是那么看重,将他排除在主刑之外,不能单独使用,使得他一直处附加地位,然而在时代发展的今天,社会价值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开始跟不上时代发展步伐,追求利益以及

13、经济效益最大化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唯利主义的倾向开始产生。再这样的大背景下,提高Fa Jinxing的地位已经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只有这样才能加大对食品安全惩罚的威胁力度和整治力度,更好地引起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更加不敢以身试法,符合我国行政司法改革理念。第二个重要方面的是,改变Fa Jinxing的处罚基准。目前,惩罚金的处罚基准以销售金额为前提,根据销售金额来进行罚金刑和罚款金额数量的大小。这种模式直接暴力,可以让司法监察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减少,可以直接简单的取证。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十分大的弊端,因为对于那些销售金额较少甚至没有的犯罪人员,处罚金就缺少它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对那些犯罪

14、人员的警示威胁力度少之又少、所以根据情况,我们认为即使销售金额小或者没有,但是要按生产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罚款和处罚,若无法查证其生产金额,就按照仓储金额一定比例进行处罚。其次,加大食品犯罪的罚金刑力度。罚金刑的设置是有其意义所在的,如果制度设立不全面,就会使罚金刑的价值不能最大力度的发挥出来,这样罚金刑就达不到想要的处罚效果,对犯罪人员的威慑警示力度微乎其微,所以加大罚款金额是势在必行的。马克思曾说过:“像自然据说惧怕真空一样,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要加大罚款金额的数额,前提是要打破以往规定对法人和从业者二人连坐的行为。依我之见,对个体犯罪和对集体犯罪应划分开来,对这两种不同

15、性质的犯罪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款力度,加大打击集体犯罪,严肃惩处。这样才能有效威慑警示集体犯罪,让人们意识到集体犯罪的极大危害。最后,在惩处过程和调整法律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加重惩罚,也要酌情实施。在不同情况不同危害程度的两种罪罚中,分别根据情形设立不同的罚款金额,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平等,罪刑均衡原则。将罪行分类为生产售卖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严重损害人体生命的和造成严重后果几种不同的犯罪程度和性质,并处以罚款金额为两倍、五倍、十倍甚至二十倍的罚金。(2)设立资格刑,犯罪人员触犯了食品安全法律之后只是受到罚款和徒刑两种刑罚,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毒瘤根源。这种刑罚没有剥夺犯罪人员继续从事和食品相关产业的资格,只是表面的处以极微小的惩罚,往往是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处以相关罚款,只是在情节十分严重的时候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然而许多人利用法律的漏洞,即可到别的地方继续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好了便可以继续进行生产销售,完全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所以这也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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