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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8年7月22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H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四章灾害预防第五章灾害应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
2、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气象灾害防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I雨(雪)、寒潮、冰雹、雷电、低温、高温、霜冻、大雾、干热风等天气气候事件造成的灾害。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
3、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工信、农业农村、林草、住建、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
4、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灾害,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四)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五)防御设施
5、建设和管理;(六)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拟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增加监测密度,提升监测水平,构建气象灾害立体监测体系,建立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
6、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设施。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第三章监测预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
7、,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气象观(监)测台站、哨点,其工作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大气、水文、环境、生态等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旱涝趋势气候预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
8、气候预测和气象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率、时效性和有效性。第十八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有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进行应急观测,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官、。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互联网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
9、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四章灾害预防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二十二条在气象灾害易发区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
10、工程,应当配套建设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对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在干旱、冰雹、森林草原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11、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规定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范围的防雷检测工作。第二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将气象因素纳入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活动安全。第五章灾害应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12、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第三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标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群众采取防御措施,并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
13、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处置措施:(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二)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三)实行交通管制;(四)决定停产、停业、停课;(五)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建、民政、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电力、通信、铁路、民用航空、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通信畅通和救
14、灾物资的及时运送。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指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乡村要逐步配备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
15、火险时段的;(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五)自然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或者改善的;(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调查和评估,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气象灾害发生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进行防雷检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