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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海小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1章通则1第1节 般规定1第2节检验与证书4第2章船体结构11第1节纤维增强塑料船11第2节钢质船26第3节铝合金船36第3章胭装42第1节舵设备42第2节锚泊与系泊设备42第4章轮机44第1节一般规定44第2节发动机装置45第3节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47第4节轴系与推进器48第5节燃油系统51第6节排气系统52第7节 舱底水设施53第8节操舵装置54第5章电气装置55第1节一般规定55第2节电源与配电57第3节系统保护59第4节照明60第5节电缆60第6节船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61第6章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小船的附加要求 63第1节一般规定63第2节L
2、PG发动机64第3节LPG供气系统65第4节布置与通风67第5节探测与报警系统68第6节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68第7节其他69附录:船舶操作手册编写要求71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适用范围111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20m以下海上航行的入级船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军船;(2)木质船;(3)非营业性游艇;(4)闪点小于6(C的油船;(5)运输危险品船(包括散化船、液化船);(6)潜水船舶或半潜水船舶;(7)小水线面船;(8)体育运动船;(9)渔船。1112 适用本规范的小船,其航区营运限制规定如下:(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中国台湾海峡
3、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10n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最大航速的90%速度航行至庇护地的时间:对客船不超过4h,对货船不超过8ho如上述某些水域的海况较为恶劣,则本社可视其情况对上述距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所在营运区的海岸主管机关对该水域有特定距离的规定时,则应根据该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中国台湾海峡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最大航速的90%速度航行,航
4、程时间:对客船不超过2h,对货船不超过4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mile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最大航速的90%速度航行,航程时间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非营业性游艇系指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游艇。庇护地系指在船舶处于可能对其安全构成危险的情况下可提供庇护的任何天然或人工的遮蔽地区。第1页1113敞开艇仅限于在平静水域营运限制条件下营运。高速敞开艇载客不允许超过12人。1114适用本规范的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中国船级
5、社(以下简称CCS或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1115适用本规范的机动船舶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船舶。1116现有船舶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规范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1117船舶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应符合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1118本规范计算所得的板厚,如小数等于或小于0.25mm可予不计;大于0.25mm且小于0.75mm时,应进为0. 5mm,等于或大于0. 75mm时,应进为1. 0mmo1.1.2定义1. 1.2. 1除另有规定
6、外,本规范采用定义如下:(1) 总长L,“(m):系指从船舶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 船长L(m):系指沿满载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满载排水量 (0:系指船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船员、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船,船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4) 满载吃水J(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船长L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
7、离。船宽A(m):系指在船舶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V 3. 7 v o- m/sV 10kn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靖;V一一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最大航速:系指船舶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11)游艇:系指用于娱乐、休闲或观光的营业性船舶。(12)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3)敞开艇:系指从首至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14)公务艇:系指用于执行水上公务的工作艇,如巡逻艇、缉私艇、海监艇等。(15)客船:系指乘客超过
8、12人的船舶。(16)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1周岁以下的儿童。(17)货船: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1.1.3等效与免除1.1.3. 1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船舶,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船舶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船舶的营运时,经CCS总部同意,可免除规范的任一要求。1.1. 3. 2船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CCS规范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条件是经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要求具有同等效能。1. 1.3.3若对规范要求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
9、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CCS总部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1.1.4规范解释1. 1.4. 1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1. 1.4.2如对本规范的英文版本发生歧义,应以中文版为准。1.1.5法定检验1151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以及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协议,CCS将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船舶法定检验。1152对拟申请CCS的入级船舶,同时CCS被授权进行法定检验时,CCS将对船舶的入级与法定检验结合进行。1153 经CCS设计评审、建造中检验和建造后检验,确认入级部分已符合CCS入级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相应的法定要
10、求,CCS将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和/或报告。1154 由CCS进行入级与法定检验的船舶,如入级证书失效,则相关的法定证书也同时失效。1155根据客户的申请或合同/协议,CCS也可承担有关的法定检验。1156 经CCS设计评审、建造中检验和建造后检验,确认入级部分已符合CCS入级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相应的法定要求,CCS将签发相应的符合证明和/或报告。第2节检验与证书1.2.1检验的类别1.2. 1. 1船舶的检验类别分为:(1)初次检验,包括: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包括建造时不是由CCS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评审和检验,其后经CCS进行检验认为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建造后检验
11、,包括:年度检验;上排/坞内检验;特别检验;临时检验。1.2.1.2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各种船的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1.2.2证书的签发1.2. 2.1船舶经初次入级检验,认为其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其他要求时,将授予船级符号和相应附加标志,并签发船级证书。1.2. 2.2船级证书的有效期对客船不超过2年,对高速船不超过5年,对货船不超过5年。1.2.3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1 . 2. 3.1已取得船级证书的船舶,应按规定的间隔期和本节1. 2. 6 1. 2. 8规定的内容进行建造后检验。2 .2.3.2年度检验应于证书的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
12、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2. 3.3上排/坞内检验对于客船每2年进行1次,对高速船一般应每年1次,对货船5年内应不少于2次,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1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3. 3. 4特别检验的间隔期对客船不超过2年,对高速船不超过5年,对货船不超过5年。经检验合格,换发新的相应证书。如在特别检验到期日还未完成特别检验,经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1.4. 3.5特别检验可与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结合进行。1.5. 3. 6船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检验合格,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
13、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3)证书失效时;(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1.2. 3.7船舶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建造后检验,证书自行失效。1.2.4人级船舶的船级符号与附加标志1.2. 4.1凡申请本社检验并经批准的船舶,由本社分别授予下列船级符号: CSAD CSD入级符号含义如下: -表示船舶在建造时由CCS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评审和检验,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表示船舶在建造时不是由CCS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评审和检验,其后经CCS进行检验
14、认为其符合本规范的规定;CSAD -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且适合于国内水域航行。1. 2. 4. 2根据船的具体情况在船级符号后加注船舶类型附加标志和营运限制类别附加标志。I船舶类型附加标志见表1.2. 4. 2 (DoI营运限制附加标志见表1.2. 4. 2 (2)。第5页1.2.3.2年度检验应于证书的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2. 3.3上排/坞内检验对于客船每2年进行1次,对高速船一般应每年1次,对货船5年内应不少于2次,最长间隔不大于3年,但其中1次应在特别检验时进行。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
15、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2. 3. 4特别检验的间隔期对客船不超过2年,对高速船不超过5年,对货船不超过5年。经检验合格,换发新的相应证书。如在特别检验到期日还未完成特别检验,经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1.2. 3.5特别检验可与年度检验、坞内检验结合进行。1.2. 3. 6船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检验合格,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1)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3)证书失效时;(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1.2. 3.7船舶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营运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