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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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四条省财

2、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

3、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款的,经申请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推荐函(见附件1),可选聘成为评审专家;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六)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申请人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系统(www.ccgp-:8030 ),按照流程填报本人相关信息,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图片:(-)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书(见附件2 )、信用承诺书;(二)

4、学历学位证书;(三)居民身份证;(四)专业技术职称(水平)证书或财政部门推荐函;(五)专业技术职称(水平)任职文件或评定结果官方网站查询截图;(六)省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带子目录的不限定专业数量,三级专业目录带子目录的不得超过三种。除获得新的专业类别的职称(水平)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省财政厅书面提交申请、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经审查确认后调整。第九条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审查时

5、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在线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为合格,自动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的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由财政厅或受财政厅委托的机构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可自动续聘。评审专家应当参加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组织的专题学习培训。聘用期满后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的,或者聘用期间无故不参加专题学习培训的,将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直至完成必要的学习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恢复。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区域、专业技术职称、需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审专家管理

6、系统向省财政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其中评审区域原则上每年变更不得超过2次。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二)连续2年履职评价结果不合格;(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四)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五)受到刑事处罚。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设管理权限账号和使用权限账号。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账号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权限账号由省财政厅核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使用权限账号由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后核发。第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

7、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从省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十四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在评审专家库内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分散采购仪器设备或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十五条 除采用非招标方式和需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当天抽取当天使用。在武

8、汉市评审的应当于评审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2小时抽取,其他地区应当于评审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1小时抽取。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通过本人手机接收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拨打的语音电话和短信息通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评审活动。已经选择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在武汉市参加评审的应当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前1小时,其他地区应当至少提前0.5小时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说明原因。第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十八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

9、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已参加过项目前期论证、采购计划审查、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等活动,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10、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人员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第二十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三)对本人履职评价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四)获得参加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

12、立评审;(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三)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举报;(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才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六)评审活动结束后

13、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客观、公正地评价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七)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八)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二十四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二十五条劳务报酬应当按照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计算。负责组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审开始为开始时间,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为结束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14、合理安排项目评审时间,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用餐、休息等保障工作由评审活动组织方负责,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税后)支付标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劳务报酬为400元;其他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劳务报酬为300元;武汉市参照省级标准执行;(二)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0.5小时劳务报酬增加5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每增加0.5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地点,尚未开始评审工作,但采购项目

15、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导致停止或改期进行,或者需要专家本人主动回避的,应当向评审专家支付不低于150元的误工费,已经开始评审的,按照前述标准执行;(四)对参加同一项目重新评审的专家,按照前述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因评审专家未履职尽责导致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五)评审工作当天未完成的,次日重新按照前述标准计算劳务报酬。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其往返的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W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向其发放劳务报酬。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三十条由采购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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