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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供给商的评审管理制度设备采购供给商的评审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目确实保合同的执行力。2、企管部在供给部提交市场调研报告之日起一周内,组织设备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供给部的有关人员对供给部提交的市场调研报告进行评审。3、与会人1、目确实保合同的执行力。2、企管部在供给部提交市场调研报告之日起一周内,组织设备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供给部的有关人员对供给部提交的市场调研报告进行评审。3、与会人员根据供给部提供生产商(供给商)的信息对生产商(供给商)进行客观的评价,按无记名方式对生产商(供给商)按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入选投票,得票超过与会人数的一半以上者确定为入选生产商(供给商)。4、供给部对入选生产商(供给商)在确定之日起二天内以电子邮方式寄出标书,要求生产商(供给商)在发出标书之日起一周内寄出标书(以当地邮擢为准),超期按弃权处理。5、供给部要对生产商(供给商)提交的标书保密性负责,严禁在开标会前私启生产商(供给商)提交的标书。6、企管部按时组织设备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中心、财务部、供给部进行现场评标。评标程序为:1、检查标书的完整性;2、开启标书;3、宣读标书;4、汇总计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