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与返还 优秀专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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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 目:论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与返还专 业:专业代码:学生姓名:准考证号:指导教师:论文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一四年三月【内容摘要】在当今我国社会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保护公民财产的权益不受侵犯和损坏,促进财产的合法、合理流动和转移就成为了一个重要方面和大势所趋。在我国现行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中,存在条文设计极其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的不足之处。有感于此,论文从不当得利的利益种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利益认定方法、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剖析和探讨。希望对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认定和返还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和启发。【关

2、键词】不当得利;利益认定;利益返还;探讨和研究一、弓I言4二、不当得利的利益种类4(-)具体利益和抽象利益4(二)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5(三)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5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利益认定方法5(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6(二)不当得利的利益认定方法8四、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9(一)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范围9(-)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方式9结语10参考文献11一、引言人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流传千古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古训,从另一个侧面也是对现今不当得利法律制度的一个最好阐述和注解。不当得利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通俗的讲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的基础上被确

3、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获得或者拥有了不当得利,受益者于法律或者我国的传统文化古训都应该把不当得利归还对方。现行的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就是为了调整不当的财产转移,维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利益和财产秩序,既是从法律层面对各种各样原因引起的不当得利规范和调整,也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的一个必然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道德和法律力量的历史使然。I在当今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保证公民合法财产的权益不受侵犯和遭受损坏,实现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整体协调,促进财产的合法、合理流动和转移就成为了大势所趋。由于我国在不当得利法律制度方面立法滞后,现行不

4、当得利法律制度存在着条款简单,可操作性比较差,与当今的纷繁经济行为不匹配等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因此,剖析和探讨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当得利法律制度和体系就具有了重大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二、不当得利的利益种类(-)具体利益和抽象利益具体利益顾名思义就是就是指对受领人的利益界定为具体化。抽象利益常常是对受领人的财产整体状态来说进行抽象性的计算。在现行的不当得利制度规定中,不当得利通常是指从取得个别具体的利益所获得的具体利益,而非抽象利益。对于不当得利中的具体和抽象利益学术和法律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但是现在一般的认为就是指的具体特定利益。轰动全国的罗彩霞被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就是一个不当

5、得利的典型案例。罗彩霞2004高考后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以为未被录取选择复读。次年考入天津师范大学,2009年毕业后在办理银行业务时被告身份信息与网上不符。经查原来是当时同班同学王佳俊假借罗彩霞之名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全国的广泛舆论关注。在这个案例中,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上大学行为,剥夺了罗彩霞继续升造的机会。从一个方面来看,就是对罗彩霞受教育权利的损害。王佳俊凭借非法手段获得了一定不当得利,是一个不当得,贾继伟,潘劲松,贾秀,王文佼:不当得利的法理分析,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163-165页。利的典型案例,后来双方以调解结束,王佳俊

6、给予了罗彩霞一定的经济补偿。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肃问责和处理。(二)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在传统观念和一般人的思维中应该都是指财产利益,现在学术界对于把精神利益算为不当得利存在着不同看法和争论。第一种认为精神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中也只有财产利益,是一种实实在在可以看得见的利益。而精神利益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不存在东西,也难以进行衡量。这种观念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和学术界是个主流,大都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认为不当得利不仅包括财产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但是在我国学者中仅少部分人持这种看法。(三)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利益的取得常常有二种方式,第一是积极取得,另一种是消极取得。一般情况下

7、,基本都以积极取得居多。积极利益一般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权的增强;第二种方式是财产的消极减少,包括财产利益上的负担消除与债务消灭。这里就积极利益的类型作一个简略介绍:1、有关财产的取得。不管任何权利不可以用财产上的价格进行衡量,均有财产价值,也都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比如担保物权、所有权等。对于债权是否能够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法律界有仁者见仁的不同看法。主要争论焦点是否应该从无因债权与有因债权二个方面之间进行辨别。2、有关占有或者登记。占有从意思上来理解实际就是一种事实,对占有者来说,占有本来应该就是一种利益。登记被用来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和公示的有效方式。登记是一种公

8、信力的表现,登记只是基于取得公示的效果,并不是剥夺权利人的利益,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不当得利还是可以主张属于自己的权利,因此我们说登记从某种方面来说还可以被认为是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客体。3、有关劳务或者物的使用。他人提供劳务,受益人所受利益就是劳务本身,如果使用他人的物质,所受的利益就是使用本身,因此节约的费用,就是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比如,未成年人张三在王二所开的工厂里打工,根据我国法律,这种雇佣童工的行为劳动关系是违反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张三在工厂期间打工为王二创造的利益也就是工资对王二来说就是不当得利,张三仍然可以向王二讨要打工的工资。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利益认定方法(-)不当得利

9、的构成要件图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就是因为一定的事实结果导致获得或者增加了财产或者利益方面的积累。对于受益人来说,所获得的利益只是财产利益,而没有诸如精神等其他利益,是可以凭金钱价值进行计算的利益。要考虑受益人是否得到了财产利益,常常用受益人当前的财产或者利益同他人发生利益变化所获得的财产或者利益总额进行比较确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当前的财产状况或者利益同以前相比有较多的增加或者减少却未减少,我们在这里就定义为受有利益;(2)对于存在得利和损失在一起的情况,把损失去除后多余的利益也被定义为受有利益。般来说,取得财产利益大致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见下图

10、2。图2.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形式(二)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同所受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收益人的收益所产生的结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的受益和受损人的损失二者之间,范围不同、形态有异、受益超过或者低于损失对此都不受影响,只是影响将来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对于上述的一 5 一因果关系存在直接与非直接二种法律上的争论,具体见下图3o图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分类上述的二种因果关系的主张如果在第三方介入时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我们举一个事例来证明,张三偷了王二的东西,用来还了李四的债务。我们从因果关系方面来分析:1、直接因果关系说分析。李四的受益源于张

11、三的还债,王二的受损源于张三的偷窃。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件和事实,结果也存在着张三用偷王二的东西还了李四债务这样的牵连关系。根据上面的理论不具有因果关系。2、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分析。根据上面的判定依据,尽管受益与损失间存在两个迥然不同的事实,但因为具有牵连关系而被认定了因果关系。在我国当今的不当得利法律实践中常常采用非直接因果关系,就如上面的案例,李四的受益应该被认定为受益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通常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因此,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得利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

12、因果关系,符合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之一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三)一方受有损失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某某园林公司在市郊区新建了一个集娱乐、餐饮、游玩、休闲等于一体的大型公园,自从开张以后,游客络绎不绝,生意异常火爆。公园周边的农户纷纷利用自己的房屋进行出租,房屋的价值有较大的提升,比过去提高接近一倍有的地段较好甚至达到2至3倍。就这个案例,我们就不能说公园周边的农户房屋因靠近公园而价值获涨得到的利益是不当得利。因为农户的房屋价值上涨并未使公园遭受任何损失。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一2李少丽: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第33-34页。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13、但没有使得其他人受到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上面的损失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当今的财产或者利益的减少;另一个是应该增加利益但却没有增加利益的减少。(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导致第三方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就是在于利益的取得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支持。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解释法律界存在着统一说与非统一说的争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执行的是统一说。对非统一说这里就不做介绍。统一说认为对形形色色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应该采用统一的标准界定,一般有以下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等。(-)不当得利的利益认定方法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即所谓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客体,对于其客体的认定

14、应当从不当得利成立的时候所受到的利益形体来决定。图4. 一方当事人所受有的利益类型现在我们举现实生活中的二个案例来分别说明一方当事人所受有的利益类型1、偷盗之钱购房拆迁产生收益张三2011年通过盗窃王二的钱财15万元购买了一处约40平方米的房产,2014年初由于房地产开发拆迁,该房屋被开发商赔偿28万元。对于高出房屋原价15万元的部分也就是13万元是否返还,法律界存在着争议:(1)只返还偷的原始钱款15万元。拆迁房屋后多得的13万元不是由于基于受损者的利益获得的,而是由盗窃人张三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获得的,其获得的利益是由于房屋的合同形成的,所以受益人张三只要返还王二偷来的原始钱款15万元,

15、至于房屋拆迁的收益13万元不要返还。(2)返还原有利益为基础取得的利益。拆迁房屋后多得的13万元是基于受损者的利益获得的,所以还应该算为受益者取得的利益,仍然为不当得利,受领人具有返还的义务。就本案不仅要返还偷窃王二得来的15万元,而且因此购买房屋后拆迁多得的收益13万元也要返还。现在在我国具体不当得利的司法实践中两种判例都存在判例,但是第一种判例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只要一方当事人实际获取了财产上的利益就可以算作不当得利。2、银行误操作款项至个人后投资产生收益李四在2013年10月中旬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误操作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上多了 5万元,就把其中3万元购买股票赚了 8000元把余下的另外2万借给私营企业收获利息1800元。这个案例中李四银行卡中突然多出的5万元肯定属于不当得利应该毫无疑问了。其后通过一次股票投资,一次放贷总共收益的9800也是属于不当得利,是基于原有利益为手段所取得的不当利益。李四应该返还5万元及其所获利的9800元,合计59800元给误操作多给他钱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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