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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为切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规范来访接待程序,提升接待工作效能,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等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人民群众来信接待制度(一)凡群众来信均应登记编号,来信记录应做到保密,不得遗失。(二)对群众来信应根据其内容的轻重缓急,做好拟办、转办、催办工作。(三)需要存档的群众来信,应做好归档工作。(四)除匿名信外,原则上应将群众来信的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本人,如一时难以处理,应向来信人员说明情况。二 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制度(一)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认真做好登记、记录,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
2、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恰当处理。(二)多人上访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时,接访人员应告知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三)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意见,力所能及地答复和解决来访群众提出的事项。对不能当场作出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给来访群众作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问题,要指明方向和程序,并热情帮助联系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处理。(四)对重大疑难来访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群众情绪,并迅速拟出专报呈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抓好督办落实。(五)对来访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 接待要求(一)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3、,接待人员要衣着整齐,举止端正,热情大方,态度诚恳,说话和气,以礼相待,文明用语,并讲普通话。(二)接待人员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拉。(三)在接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要认真做好登记,根据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做到当日事当日结。(四)对待来信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应轻易肯定或否定,也不能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五)对来信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内容,要保守秘密,不得将检举材料及有关信息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对象。四 受理范围(一)对下列来访、来信事项予以受理
4、1 .对省厅、省厅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2 .来访人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处理(复查)意见不认可,在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期限内,向省厅提起复核申请的。(二)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或不再受理1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2 .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 .应当但未经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办理的;4 .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5 .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6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出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
5、)的。五、特殊情况处理(一)异常情况处置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1 .在省厅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 .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 .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的;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二)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1 .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2 .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哈尔滨卫生健康委予以处置。以上两项处置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承担。(三)其他处置1 .来访人赠送厅领导同志的礼品,原则上予以婉拒、不予接受。2 .来访人上访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六、工作纪律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待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