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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强化对学院落实办学主体地位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作风保证,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部(下文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V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和省委、省委高校工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以“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为基本原则,党总支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
2、章党员大会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第三条 党员大会是党总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总支的最高领导机关,有决策权、组织选举权和监督权,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第四条 党员大会其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下文称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负责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党员大会报告、接受党员大会的监督。第五条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学校党委工作制度和安排要求,就如何宣传贯彻落实进行研究,就委员会拟定的相关规划、计划、方案、措施进行审议。(二)研究党总支全面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干部工作、人才
3、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等专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做出开展上述工作的具体决策,审定上述工作相关制度,审议委员会关于上述工作的报告,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审查和监督。(三)根据学校干部任用办法,做好党总支专兼职教师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管理、服务和使用,挖掘、培养优秀人才并向学校党委推荐。(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形成的决策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五)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规划和专项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党员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审查党支部关于对党员进行表彰、奖励、处
4、分、组织处理和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意见。(六)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撤免总支委员和出席代表。(七)对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总结,对结果予以备案。(八)研究、决定或表决委员会提交的其他事项和问题。第六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下文称会议)是委员会履行领导机构职责、负责日常工作的基本议事决策形式,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七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之事项和经与学院主任沟通确定由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上述事项未经党员大会或会议而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的会议程序违规的,其决定自始无效。第三
5、章会议筹备第八条 会议参会人是总支委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实际参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会议有效;参会人不能到会的须于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建议,不参与表决;总支书记根据议事决策需要、按照会前沟通情况指定列席人;专职组织员固定列席会议并协助组织委员做好会议筹备、召开、决定执行中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含主持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下同)召集,一般在会前3日发出召集;组织委员负责进行会议筹备。第十条 组织委员向全体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征集会议议题;被征集人应根据自身工作内容提交备选议题、也可就其他的问题向其他被征集人提出议题建议。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应根据议题征集情
6、况同总支委员进行会前沟通、交换意见,多数委员同意上会研究的议题应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备选议题、未经会前沟通、经会前沟通认为缺少决策依据或充分论证、会前沟通未取得较为一致的意见、会前沟通未产生成熟意见的事项或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一般在会前2日向参会人和列席人传达会议议程。第十三条 研究讨论与参会人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议题时,参会人应回避;议题与其本人、家庭成员、直系或旁系亲属利益有关的教工,不作为列席人。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向参会人和列席人通报会议议程;参会人在会前发现、了解新情况的,应在会前或研究相关议题前向主持人报告。第十五条
7、会议对议题逐项进行研究、一事一议,基本步骤是:(一)参会人按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就议题发表意见,期间可向列席人了解情况、征询意见。(二)主持人确认参会人不需再向列席人进行了解、征询的,请列席人退出会议。(三)主持人梳理参会人的一致意见和不同意见,组织参会人针对分歧研究讨论。主持人确认参会人均已充分表达意见后,组织表决,涉及制度建设、特定人利益的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表决可采取举手或口头形式。(五)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宣布表决中获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同意的决定有效。(六)议题多于1项的,可将安排各项议题分别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之步骤,而后按本条之第(二)(三)(五)款规定
8、之步骤一议题一决。第十六条议事中发现会前未掌握、须调查研究的新情况的,参会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持相反意见的参会人数量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讨论、不组织表决,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参会人在表决中的意见较为分散、均未获半数以上同意的,持相反意见的人数相当的,主持人应暂缓宣布表决结果,经会后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次上会研究决定;经再次上会研究仍不能形成决定的或可形成决定但意见不集中的,可向学校党委请求指示或裁定。第十七条党总支书记向请假未参会的委员传达会议情况,听取意见;该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作为表决。第十八条 党总支书记指定记录人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总支书记签发;会
9、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十九条 不宜由参会人、列席人保管的书面材料,组织委员应在其离场前收回。第五章会议决定的执行第二十条会议决定应明确执行的负责人、牵头人、执行人和目标、路径、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要素。第二十一条学院内党组织、党员均应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政应保证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可在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促成其落实。第二十二条 非经新的会议复议或学校党委、纪委做出暂停执行、变更、撤销的决定,不得不予执行或争辩不予执行会议决定;第二十三条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须立即暂停执行或
10、变更的,由党总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可暂停执行或变更,暂停执行或变更的决定应在下一次会议上提请认可。第二十四条 执行中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党政制度发生变更且溯及既往,导致决定的决策依据已不存在的,由党总支书记决定并通知立即停止执行。第二十五条委员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党总支书记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党总支书记就执行情况在党内定期通报、接受询问。第六章纪律和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会人、列席人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决定中须保密的内容、决定形成过程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不得无故拖延召集会议,参会人不得无故拖延参加会议。第二十八条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委员沟通后做出决定,在做出该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会议报告并提请认可,全过程应记录备案。第二十九干部教工无故拖延、拒不执行会议决定的,由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批评或改正的,视情形交人事处、党委组宣部、学校纪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其他党总支可参照本规则议事决策。第三十一条党委组宣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在各类考核中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党政制度中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与本规则冲突的条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