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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XX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加强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号)、XX省住建厅XX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X建发(2021) 5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
2、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工程总承包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工程总承包参照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工程总承包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第五条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研究通过,采用招标方式的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采
3、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的项目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发改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400万元以下项目可参照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合理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
4、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或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第十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最高限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50%,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试行
5、评定分离方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技术、经济(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管理、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以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采用工
6、程总承包的项目,除国家政策调整、价格波动(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五
7、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鼓励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要求总承包单位整改到位,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做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列
8、入工程重点监管范围,并加强标后履约检查。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可以实行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工程总承包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
9、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不含钢结构);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应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
10、人依法开展招标。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 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招标文件中对牵头人另有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