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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统计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局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通知(X财会(2017) 29号)和XX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8) 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范围。局机关本级。第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一切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情况;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等。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局
2、党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局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及评价,对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局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并组织开展年度内审计划、听取上年度内审工作报告。第六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与财务职能科室保持相对独立性;(二)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不受其他科室或个人的干涉。第七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非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内部具有财经、财会、法规、工程建
3、设等方面工作经历的非财务岗位人员兼任。局内审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小组,负责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局机关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有涉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局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科室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局机关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一)督促建立健全局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各种隐患;(二)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
4、活动和经济效益;(三)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内控管理。(五)物资采购及服务类采购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六)局内部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七)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A)协调与外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加强同纪检组、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的工作联系,必要时申请协同开展工作;(九)上级主管部门或局党组、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对局机关的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第四章审计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内
5、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二)资金财产、开户银行信息、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资料;(四)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五)与关联单位往来的重要文件及资料;(六)重要决策过程的记录;(七)其他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被审计对象不得拒绝。被审计对象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该及时向局党组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和本局具体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
6、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调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制定审计工作方案,配备具有相关胜任能力和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成立审计小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第十五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第十六条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对象意见,被审对象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七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中
7、发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审计小组及时向内审领导小组报告。被审对象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局党组及内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八条 审计整改:被审对象应按审计报告建议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问题整改,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要督促审计整改的落实。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局党组指导下及时修订完善。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局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