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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区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7) 12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第三条区经信局负责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区政府食盐储备计划,核定企业食盐储备标准,负责对全区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2、组织保障应急供应。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区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第二章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第五条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本区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月均小包装食盐消费量的1.5倍,大包装的储备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第六条 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建立成本自负的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储备品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核定检查工作。第七条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单位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区财政对承担区级政府食盐储备的单位
3、给予储备资金利息、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补贴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第八条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区财政根据上年储备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储备计划核定,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方式。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经信局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年度储备计划结束后,由区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三章食盐储备的储存第九条 区政府食盐储备由XX市盐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承担,由区经信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XX分公司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
4、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保障。第十条 区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覆盖全区、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单位安排,并报区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一条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须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其中加碘盐须符合XX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第十二条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第十三条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入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第四章食盐储备的动用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区级政府食盐储备:(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
5、公共事件;(二)全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它情形。区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区经信局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同意,由承储单位具体实施。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第十五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食盐储备动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十六条区政府储备食盐动用后,承储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区经信局备案;企业食盐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区经信局负责对区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区财政局负责对区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政府储备食盐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