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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 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12021) 237号)、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 71号)和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鲁财科教(20
2、2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纳入包干制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第三条 实行项目经费定额包干资助。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团队根据科研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并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项目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获批项目负责人提交计划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
3、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依托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第四条 管理费用占项目总经费5%。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薪酬规定和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研究人员的科研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发放方案,在参与研究人员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
4、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第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决算说明,经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根据项目来源进行上报。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自评,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
5、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管理费用占项目总经费5%。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薪酬规定和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研究人员的科研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发放方案,在参与研究人员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第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
6、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决算说明,经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根据项目来源进行上报。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自评,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7、事责任。第四条 管理费用占项目总经费5%。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薪酬规定和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研究人员的科研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发放方案,在参与研究人员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第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第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支出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决算说明,经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根据项目来源进行上报。科研处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自评,把项目任务书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监督。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书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