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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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现对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1 .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22年2月25日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

2、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H年第75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以下简称代收代缴车船税)。第三条在本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附件1)执行。第五条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通过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与山

3、东省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以下简称代收系统)代收车船税。第六条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办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并将车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一)机动车行驶证;(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三)已完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车辆相关信息已在代收系统中备案的,办理人员需查验代收系统中显示的计税依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一致。第七条 车辆相关信息与代收系统中的备案信息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直接办理车船税代收业务;车辆相关信息与备案信

4、息不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以电子联系单的方式提交代收系统驻场运维人员处理。第八条 购买交强险前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不再代收车船税。办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原件,将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打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含电子保单)(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单)中。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第九条 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代收系统识别后自动返回免(减)税信息,免(减)税出单:(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二)警用车辆,以

5、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以应急部核发的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四)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作为认定依据;(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第十条以下车辆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办理人员正确录入代收系统规定的减免税凭证代码,免(减)税出

6、单:(一)公共交通车辆;(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三)符合减免政策规定、没有专用识别标识的其他车辆。第十一条以下车辆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不代收车船税,办理人员正确录入代收系统规定的不征税凭证代码,不征税出单:(一)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二)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四)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

7、车;(五)其他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应查验车辆以前年度的缴税情况。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含电子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纳税人确需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解

8、缴税款当月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第十四条 代收的车船税未向税务机关解缴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保险机构批改后退税。代收的车船税向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等情形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申请退还自发生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的

9、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投保交强险时未足额缴纳车船税或者未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的车辆,保险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交强险。跨年度购买交强险且当年车船税已缴纳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应将车辆相关信息存档备案,不能提前代收下一年度的车船税,并提醒投保人次年通过批改保单方式或者再次跨年续保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在购买交强险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应当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

10、件2) o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应严格审核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相关内容,确保与代收系统的录入信息一致。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交强险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车船税。保险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委托其销售交强险的保险机构结报代收的车船税,同时报送投保车辆相关信息等资料。第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按本办法规定代收并结报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中止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第二十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不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

11、缴义务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做好信息化方面的技术支持,确保代收系统运行顺畅。突发网络故障导致保险机构不能通过代收系统正常进行信息查询、投保、承保等业务操作时,相关技术人员应启动应急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出单业务正常进行。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保险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应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管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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