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经典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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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运经典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不知条款效力认定以及货不对单时举证责任的安排裁判理由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大江公司和港中旅公司存在以涉案提单为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大江公司作为合法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港中旅公司履行在高栏港交付货物的义务。依据我们我国关于进境货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自香港至高栏港的运输,需要承运人向海关进行船舶舱单申报,而收货人在拟提取进境货物时,也需要向海关申报提交据以收货的相关单证。依据涉案货物运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22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该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承运人应在船舶入境前向海关申报舱单电子数据,而在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或受托付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承运人申报船舶舱单与收货人入关申报虽在货物交付环节存在亲密关联,但在性质上仍分属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担当的法定义务。而舱单申报属于承运人在运输环节必需履行的义务。即便发觉货不对单,除非承运人能举证证明收货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货物的实际状况,此时不宜为收货人设定供应货不对单货物的中文品名的先履行义务进而在收货人不履行前述义务时给予承运人中止运输的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港中旅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货物为我们我国明令禁止入境的货物的情形下,依据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

3、款以及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港中旅公司虽可就托运人错误或虚假申报产生的合理损失向托运人索赔,但仍需担当将涉案货物连续运输至商定目的港的义务。因涉案货物已最终在越南胡志明市与其他货物被销毁处理,标的物已无法特定化,港中旅公司负有的运输及交付义务已属客观履行不能。大江公司要求港中旅公司在高栏港交付涉案货物,已无事实基础,不能支持。本案争议转化为涉案运输合同项下港中旅公司是否需要向大江公司担当交货不能的违约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江公司有权要求港中旅公司担当涉案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的规定,大江公司

4、应对涉案货物价值为2511 278.445美元担当举证责任。从查明事实看,涉案货物为废渣(Waste Sand ),并非涉案提单载明的铜锭(COPPER INGOT )o大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港中旅公司在承运涉案货物时明知或应知其为废渣而仍在提单正面作货物据称为铜锭的虚假批注时,港中旅公司只需按视为灭失的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担当赔偿责任,无需按提单载明的铜锭担当赔偿责任。大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废渣的价值等同于其主见的铜锭价值2 511 278.445美元,也未举证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大江公司应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诉讼

5、恳求不应予以支持。即使大江公司利益受损,也宜通过融资合同或贸易合同向其合同相对方主见权利,前述损失不宜由涉案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实际状况并不知情且签发了不知条款的承运人港中旅公司担当。大江公司主见的律师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大江公司的诉讼恳求。大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江公司合法持有港中旅公司签发的提单,依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港中旅公司与大江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涉案指示提单确定。依据涉案指示提单的记载,港中旅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涉案货物从美国纽约运至中国珠海高栏港,并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义务,港中旅公司未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交付给

6、大江公司,违反了其作为承运人所负有的运输及交付义务,构成违约。由于涉案货物已被销毁,港中旅公司已无法向大江公司返还涉案货物,因此,港中旅公司应赔偿大江公司相应的货物损失。涉案货物记载为铜锭,并记载涉案货物由托运人装载、计数并封箱。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应证据证明,应认定港中旅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货物装运时不知晓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货物。当有证据证明实际装载的货物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涉案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对港中旅公司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港中旅公司应按实际装载的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而非按提单记载的名义上的货物的价值赔偿。涉案货物实际为废弃铜矿沙,而非提单记载的铜锭。在此状况下,港中旅公司应按废弃铜

7、矿沙的实际价值赔偿大江公司的损失,并由大江公司举证证明该损失的详细金额。因大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货物实际价值,其应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驳回大江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注解本案争议焦点是整箱货运输情形下货不对单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诉诸于该案,又在入境船舶舱单申报项下供应中文补料的义务主体、集装箱运输项下不知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货不对单时货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安排等多个维度绽开。承运人是船舶舱单申报的义务主体,即使收货人不供应中文补料,承运人也无权主见先履行抗辩权并拒绝履行运输义务依据我们我国关于进境货物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自香港至高栏港的运输,需要承运人向海关进行船舶舱单申报,而收货人在

8、拟提取进境货物时,也需要向海关申报提交据以收货的相关单证。依据涉案货物运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系船舶入境前向海关申报舱单电子数据的义务主体。虽然在实践中收货人一般会主动向承运人供应收货人名称、地址等船舶舱单申报所需的中文信息,但此种帮助是收货人为更有效率完成货物入关提取行为而主动实行的行为。该行为虽与承运人进行船舶舱单申报有关,但无论收货人是否主动向承运人供应中文补料信息,均不能代替承运人向海关申报船舶舱单的法定义务。即使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货不对单,除非承运人能举证证明收货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货物的实际状况,因承运人运输货物是

9、其法定义务,此时不宜为收货人设定供应货不对单货物的中文品名的先履行义务进而在收货人不履行前述义务时给予承运人中止运输的先履行抗辩权。由于这与承运人依据海商法负有的法定运输义务相悖。承运人应依一般常识标准推断货物品名并遵守我们我国船舶和货物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照实申报舱单以及后续运输货物义务。当然,假如承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前述货不对单货物入境将违反我们我国行政管理强制性法律规定或刑事法律规定,承运人亦可享有中止运输的实体抗辩权利。二、集装箱运输下不知条款的效力集装箱运输模式下,一般均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向订舱方(托运人)供应集装箱,由订舱人拼箱装载或整箱装载货物后,领取并自行施加承运人的封条(

10、一般为电子锁)。由于班轮运输箱数量多、货量大、货主众多,相较于散货运输,集装箱船的船长、大副或者船员在接收集装箱时无法查看集装箱内部装载货物的实际状况,无从直接得知货物的实际品名、数量、体积等。在拼箱货运输状况下,更无从得知详细货物的重量;在整箱货运输状况下,如堆场装船前没有计重设施的,亦无从得知货物重量状况。因此,在集装箱整箱运输情形下,基于航运效率以及多年来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实践,承运人除在具备称重条件时需对承运货物的重量负有核查义务外,对于由托运人自行由于班轮运输箱数量多、货量大、货主众多,相较于散货运输,集装箱船的船长、大副或者船员在接收集装箱时无法查看集装箱内部装载货物的实际状况,无从

11、直接得知货物的实际品名、数量、体积等。在拼箱货运输状况下,更无从得知详细货物的重量;在整箱货运输状况下,如堆场装船前没有计重设施的,亦无从得知货物重量状况。因此,在集装箱整箱运输情形下,基于航运效率以及多年来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实践,承运人除在具备称重条件时需对承运货物的重量负有核查义务外,对于由托运人自行装箱、计数并封箱的货物的实际状况、数量、体积等并不负责。承运人在提单等海运单证正面批注货物品名据称为某物、多少重量或体积等不知条款,也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无论该海运单证是否可以流转,该不知条款均对海运单证合法持有人或收货人产生效力。当然,在海运单证批注不知条款

12、时,承运人仍负有适航、管货、不得不合理绕航等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强制义务,但除非承运人明确知悉或应知悉该货物实际状况作虚假批注或另有商定外,承运人仅对集装箱内实际装载的货物担当运输义务以及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的合法赔偿责任,其无需对单证载明的据称货物担当赔偿责任。三、货不对单”时承运人承运货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安排货不对单的货物价值的举证责任是由货方(含托运人、收货人和合法提单持有人)还是承运人(含实际承运人)负担是本案的核心争议问题。有观点认为,涉案货物已经被销毁,而作为善意持有本案提单的原告无法近距离接触涉案货物,应由可以接触涉案货物的被告来担当举证责任。虽然被告也未能实际接触涉案货物,但是实际

13、承运人达飞海运是接受被告托付承运涉案货物的,达飞海运销毁涉案货不对单货物却未能对涉案货物的性质进行评估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担当。作为提单善意持有人,原告已经完成了其是涉案货物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货物不是提单以及买卖合同项下的铜锭而是废渣因此,在被告有机会举证涉案货物价值的情形下,被告未能实施或者指示达飞海运实施取证行为时为爱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原告,应由被告先行依据买卖合同以及提单载明的货物铜锭的价值赔偿原告。被告赔偿后,可另行向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再行索赔。本案裁判未实行前述观点。本案裁判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需要依据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来安排。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本案没有

14、证据证明被告明知或应知涉案货物为废渣而在提单上做虚假批注,因此,提单上载明的不知条款对合法提单持有人具有效力,涉案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对被告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被告只需依据实际装载的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而非按提单记载的名义上的货物即铜锭的价值赔偿。从举证责任来看,此类索赔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应仍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由于涉案货物为废渣,原告关于货物价值的举证仅限于铜锭而非废渣,故也不存在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的事实条件,故应由原告担当举证责任不利的法律后果。此类案件也给供应融资服务的主体予以警示,在供应融资服务时,应谨慎处理,对于拟供应融资主体资质的审查、供应融资交易的真实性、标

15、的物的真实性、需要融资主体的实际偿付力量等。Topworld是海关A类认证企业,同时也是商检认证的代理报检企业。在进口清关业务方面,完全实现自报关自报检,我们自有的报关团队对企业来说是去除中间化,削减中间多层托付产生的信息不准时不真实的状况,最大限度地实现点到点端到端的直接操作和沟通,保证了进口的速度和有效的成本掌握。全球服务35个我国,174个地区,335个服务终端Topworld拥有众多报关报检精英,能承接通关的疑难杂症,进口报关报检是我们的强项。空运:急件24 H清关送货海运:急件48H清关送货专业:超过15年报关运营管理阅历平安:报关A类企业,客户信得过的关中豪杰便利:清关区域辐射上海各大港区及码头理念:诚信为本,全天侯服务,更快的应变力,更高的资源整合力*代理企业进出口报关报检业务*代理进出口货样、陈设品、广告品的报关报检业务*代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业务*代理进出口私人物品的报关报检业务*代理临时进出口报关报检业务*代理企业办理ATA单证业务* 代理进出口转关报关报检业务* 代理企业旧机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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