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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山县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优化小额工程交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 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工程项目是指常山县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占控股、主导地位,其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浙江省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上,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
2、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招标。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决策部署,指导、综合协调全县小额工程交易工作,负责监督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常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小额工程项目活动。第五条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3、常山县林业和水利局、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投资控制第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预算及工程量清单须由相应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第七条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债券)、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预算价及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送评审中心评审,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实施的项目,可由交通、林水、资规等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审定最高限价后,送评审中心备案。土石方工程及货物类最高限价,按照县里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除本办法
4、第七条规定的资金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其最高限价及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后对外发布。第四章交易方式第九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直接发包等方式。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及建设需要,依法自行决定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方式。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小额工程项目,规模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应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第H一条 小额工程项目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情形的,建设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第十二条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打包立项项目,在实施过
5、程中需分为多个子项目实施的,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理划分各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拟按子项目实际金额确定交易方式的,在项目可研阶段,其项目交易方案需经发展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审核通过。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廉洁风险防范,严格控制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的非公开招标的数量占比和金额占比。第五章交易实施第十四条小额工程项目在交易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前期审批手续,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完成工程造价评审。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小额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应进入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常山分中心进行交易,原则上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因特殊情况需采用线下招标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监管办审核
6、同意。第十六条 在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小额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确定发包对象范围时,可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强的本地企业。第十七条 施工类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可采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承诺制,投标人在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具体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小额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其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县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县评标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评标需求的,经县监管办同意,招标人可采用其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项目从招
7、标公告开始至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天、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2天。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5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完成合同签订。第六章投诉与处理第二十条按本办法进入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常山分中心招标的小额工程项目,其投诉与处理由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招标人应当主动配合。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的小额工程项目,其投诉与处理由常山县财政局负责。第二十二条 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小额工程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辖区村作为建设单位的,其投诉与处理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级部门或其下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其投诉与处理由县级部门负责;县属国有
8、企业及其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其投诉与处理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第二十三条投诉事项受理后,负责处理的单位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投诉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制度,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程序进行规范。监管办对各建设单位的制度制定加强指导。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后的3个月内,重点建设单位(名单见附件1)应将新制定或修改的内部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制度报县监管办备案。重点建设单位对已备案的交易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时,应在修订完成后的15天内,将新的交易管理制度报县监管办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小额工程项目的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最
9、高限价和承包人资格条件设定、承包人确定、交易事项投诉处理等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并按要求做好交易成果档案的保存。项目建设单位的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决策过程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县级各单位的下属单位负责实施小额工程项目的,其交易事项决策结果应经其上级单位同意;村集体负责实施小额工程项目的,其交易事项决策结果应经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为适用本办法,故意肢解、拆分工程,规避招标的,一经发现,由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涉嫌违纪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置。第二十九条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5
10、日内,将交易的成果资料送县监管办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未经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拨付该项目建设资金。第三十条 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小额工程项目交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小额工程交易情况检查。第三十一条小额工程交易情况纳入县对各乡、镇、街道以及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县监管办具体负责该项考核工作。第八章其它第三十二条 小额工程项目,交易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第三十三条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急需配套的项目,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可采用本办法以外的方式进行交易。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县级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山县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91157号)同时作废。附件1重点建设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住建局12新昌乡2开发区管委会13大桥头乡3教育局14白石镇4农投集团15青石镇5交通运输局16芳村镇6林水局17招贤镇7卫健局18金川街道8城投集团19东案乡9球川镇20紫港街道10辉埠镇21天马街道11何家乡22同弓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