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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在生产副矿长及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是公司生产专业的技术负责人。生产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门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提高公司采煤、掘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水平。第一条 积极配合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门管理人员在公司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二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三条 协助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门管理人员组织编制公司的长远规划,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及计划进行审查,确保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到位。第四条 监督、
2、检查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计划和处理意见。第五条 协助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六条必须尽职责,带头遵守和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第七条 生产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采煤专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八条 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出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现象,生产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出现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生产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第十条 采煤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治措施,生产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第十一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生产副总工程师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犯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