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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矿长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要责任者,对本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职业病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条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条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
2、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三条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能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四条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五条保证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六条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七条切实保证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八条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防治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九条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水平。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第十一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二条煤矿发生职业病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十三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