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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政协专题协商会发言一加快“长护险”制度顶层设计“长护险”功能应定位为“长期照护”,淡化“医疗护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XXXXXX号)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是“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上海沿用该概念。通过X年多需求评估和服务对接实践,我们感到“长期护理保险”的本质内涵应当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长期照护刚需,既区别于“医疗护理”,又不同于“类家政服务”。为此,定名为“长期照护保险”更为妥当。强化独立险种的设计理念,明晰明确功能定位。基于目前“长护险”资金“出身”于医保的情况,在政策设计上,要厘清其与
2、医疗的关系;在服务项目上,要考虑生活照护需求,避免形成“第二医疗保险”误区。因此建议,一是要明确缴费性质,从医保基金中划拨的费用不再是医保基金,而是独立的“长护险”基金。二要完善缴费机制,探索个人缴费,先期可从降低医疗保险金个人缴纳比例开始,将降低部分转为“长护险”个人缴费。三要引入商业保险,针对保障内容、适用人群、保额、保障期限和保费等要素,开发政策性保险产品,以弥补当前“长护险”的三个不足:服务时间不足、服务项目不足、支付能力不足。商业保险公司可共享评估标准和结果、服务队伍以及服务网络。政府对购买“长护险”产品的对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这既能提高老年人的支付能力,又可拉动养老服务消费。条件成熟时,在开发政策性“长护险”产品的基础上,逐步将“长护险”经办业务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对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