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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拱爨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落实拱墅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拱量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试点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试点示范企业是指经拱墅区市
2、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第四条试点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第五条区局负责试点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专家团队组建,引导各级试点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第六条评审专家库由业务指导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知识产权、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
3、才组成。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企业须在拱墅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试点(示范)企业。第八条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兼职)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
4、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 (2)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5 (8)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2)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三)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 (8)百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 (4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 (2)千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100 (200)万元以上;(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五)管理
5、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第九条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二)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
6、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20位且年销售收入1 (2)千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 (10)百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 (4)百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 (4)百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
7、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第十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试点示范企业:(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三)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十一条申报评定试点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8、拱壁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表;(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三)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四)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五)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六)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自查材料;(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试点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属地提出申请。区局对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
9、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提出试点示范企业建议名单。若有必要,区局可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专家实地审查。第十三条区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试点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区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试点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第十四条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试点评定试点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试点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拱壁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管
10、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二)接受区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三)试点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应及时报告区局;(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第十六条试点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区局撤销其“拱壁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弄虚作假,骗取试点示范企业资格的;(二)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三)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第十七条参与试点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拱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