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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责调查中以事立案的几点思考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都对以事立案作出规定,明确了以事立案的适用情形,将以事立案的实践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但从事故(事件)问责调查实践看,由于对以事立案规定理解把握不准,有的同志仍然习惯于以人立案的模式,“能不用就不用”“谨慎用”等观念仍较为普遍,以事立案规定在一定时期成为了“休眠条款”,未能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因此,精准理解和把握以事立案规定并积极运用于实践较为必要。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思考。精准把握以事立案的基本条件。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监察法实施
2、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都对以事立案作出了规定,明确了适用以事立案的三个基本条件,即:事故(事件)中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显而易见,两个规定对于以事立案的内容表述完全相同,立法旨趣也高度一致。有的同志可能会问,以事立案相关条款来源于两部监察法规,是从监察机关执法角度进行明确的,是否适用于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工作?回答是肯定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分析。首先,从制度层面看,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时明确指出,关于监察机关监督执法要求,同样适用于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2020年12月,中央纪委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
3、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实行以事立案。”其次,从实践层面看,事故(事件)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既包括执纪监督,也包含问责调查,既有纪律处分,也有政务处分,有的还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也有利于发挥这方面的优势。综上,概括来讲,以事立案适用的基本条件可从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是适用于事故(事件)类追责问责、失职渎职案件。二是存在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三是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有效激活以事立案规定的适用。纪检监察机关在事故(事件)的问责调查实践中,要充分认识以事立案的重要意义,克服对以人立
4、案模式的过度依赖,精准把握以事立案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事实证据等方面的现实要求,由此来有效激活以事立案规定的适用。一是破除惯性思维和既定模式。在以往事故(事件)问责调查中,有的同志不敢或不善于采取以事立案模式,不注意区分具体情况,一味地通过初核来锁定责任人,而不适用以事立案规定。这种做法表面看似乎无明显不妥,但由此带来的深层次问题不容小觑。如:有些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多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同时较大可能伴随着公职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于这类案件一般影响面比较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员较多且较为专业,责任一时难以查清,短时间内无法实现以人立案。如果不及时予以立案,仅仅采取初核了解,无法对有关人员和财
5、产采取讯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等一系列调查措施,存在有关责任人员潜逃、证据毁坏灭失以及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等重大隐患,轻则贻误时机影响调查进展,重则会影响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种情况下,及时采取以事立案,发现责任人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甚至外逃时可以及时采取有关措施,优势较为明显。二是精准把握以事立案的现实条件。有的同志认为,既然以事立案优势如此明显,事故(事件)问责调查可以全部采用以事立案模式,实现毕其功于一役。这种想法的初衷是好的,但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事故(事件)的问责调查,是否采取以事立案,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结合事实、证据、时机、效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规依纪
6、依法作出积极稳妥的工作决策。其中,事实和证据是关键决定因素,同时,时机和效果是重要参考因素。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事件)前期了解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达到以事立案的三个基本条件,我们就可以大胆地采用以事立案。如:某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较大,经职能部门初步认定为责任事故,初步判定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失职失责行为,但具体责任尚需进一步厘清,应直接以事立案。反之,前期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证据较为零散,一时难以有结论的,可采取初核方式查清事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置。如:某市因连续多日暴雨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同时发生少量人员伤亡,且短时间无法确定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失职失责或者
7、渎职问题,可以结合前期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情况,采取初核方式查清基本事实,再视情开展下一步工作。精准把握以事立案程序及证据规则方面要求。无论以事立案还是以人立案,在程序及证据规则方面的要求都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一是严格规范程序。以事立案由于责任人员尚不明确,不排除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建议将初核情况(或前期工作情况)和以事立案事项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充分体现同级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以事立案后,经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精神,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被调查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报批,应理解为确定了责任人之后呈报批准,是前期以事立案的情况补充,并非报批立案。二是妥善把握差异化的证据标准。事故(事件)案件,涉及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可能同时涉及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实践中,要贯通使用纪法罪“三把尺子”,妥善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不同证据标准,既要避免过度取证影响效率,也要避免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相关责任。具体来讲,违纪案件要求证据之间不互相矛盾,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达到办案人员内心确信和违纪党员无异议的目标;职务违法案件要求定性处置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定案证据真实合法、据以定案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认定的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职务犯罪案件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