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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牵线搭桥并收受转送贿款如何定性【典型案例】王某,群众,A市甲公司员工;钱某,中共党员,A市乙公司副总经理;马某,中共党员,A市某交警大队民警。2021年11月某日,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A市某酒店附近,撞上交通隔离护栏,因害怕无证驾驶被处罚遂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钱某帮忙疏通关系、打招呼,使其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同时承诺给予钱某介绍费。同日,钱某联系马某帮忙打招呼,马某同意并索要人民币6万元,而后王某向钱某支付7万元,其中6万元送给马某,剩余1万元作为介绍费给钱某。收钱后,马某帮王某向相关人员打招呼。【分歧意见】本案中,对钱某构成何罪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行贿罪。钱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后,
2、将王某行贿的6万元送给马某,俩人在行贿合意上有契合,在贿送行为上有衔接,钱某构成行贿罪的共犯。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介绍贿赂罪。钱某在王某与马某之间进行沟通撮合、牵线搭桥,进而促使王某向马某成功行贿,其撮合行为具备居间介绍特点,撮合结果直接促成受贿犯罪,据为己有的1万元为非法获利,钱某构成介绍贿赂罪。【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钱某缺乏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行贿的主要目的,在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不正当利益也即王某行贿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的王某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而钱某的
3、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居间利益,让王某不被处罚或从轻处罚只是钱某获取居间利益、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故本案中钱某不具备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件。二、钱某具备传达行受贿双方合意并促成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主观意图和居间沟通、协调撮合的行为表现介绍贿赂虽有帮助行贿、受贿双方的主观意图,但该意图并不完全依附于行贿或受贿任何一方,其具有相对独立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针对行受贿双方不熟悉、不信任等情况,为行贿、受贿双方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沟通撮合,以促成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的对合,进而让行贿方或受贿方实现自身目的。本案中钱某收到王某请托后,随即将王某的请托事项传达给
4、马某,在马某同意请托事项并索要钱财后,钱某又将马某的索财要求等传达给王某,在王某、马某双方达成合意后,钱某又为王某转交6万元贿赂款给马某,从整个过程来看,钱某仅仅是在行贿人王某和受贿人马某之间充当“据客”,通过自己的居间沟通、协调撮合,让王某和马某知晓对方的要求、目的并达成合意,最终促成贿赂行为实现,符合介绍贿赂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表现。三、钱某获得居间利益的客观结果,印证了其介绍贿赂的主观目的介绍贿赂的主观目的形式多样,有获取利益、巴结权贵、讲义气、重情感等,但常与介绍贿赂并存且最能体现居间介绍特点的就是获取居间利益,追求或获取居间利益也更能体现介绍贿赂的主观意图和目的。本案中,钱某在接受王某请托时,就已经知晓了王某给予居间利益的承诺,并产生了通过介绍贿赂获取居间利益的主观目的,在其促成贿赂行为并获得1万元后,就产生了获得居间利益的客观结果,也实现了自身居间介绍的主观目的,体现了本案中钱某介绍贿赂的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相统一。综上,钱某在王某与国家工作人员马某之间沟通撮合、牵线搭桥,促使王某向马某成功行贿,并获取1万元非法利益,构成介绍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