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讨】审理谈话应做到“五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研讨】审理谈话应做到“五员”.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审理谈话应做到“五员”审理谈话是对案件查办过程进行监督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重要举措,必须用心用情做好,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做到以下“五员”做起。事实核对员。对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全面核对,特别是阅卷时发现的疑点、难点和矛盾点,应当通过审理谈话进一步核实或补强。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有辩解且有理有据、足以影响事实认定的,应详细记录,必要时予以退查。比如,在一次审理谈话中,被审查人向我们交待了审查报告未提及的其曾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问题。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给予撤职以上党纪处分。考虑到该情况可能影响问题认定和处
2、分档次,我们及时对该案中止审理并退回补充审查。经查,检察机关最终对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形不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我们于是恢复审理。程序监督员。对审查调查过程进行监督,重点核实是否履行权利告知义务,是否存在威胁、辱骂、诱供、逼供等非法取证或其他侵害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利的情形。审理人员应仔细评阅案卷资料,认真查看审批手续是否到位、谈话时长是否合理、询问讯问是否合规等。如果被审查调查人主动提供线索,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加以核实。态度观察员。审理人员面对面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辩解时,应结合现有证据材料判断其是真心悔错还是敷衍了事,是深刻反省还是心
3、存侥幸,并客观记录,为量纪提供参考。对提出辩解和异议的,不能一概认定为认错态度不好。同时,对一味“是是是 “对对对”,没有提出任何意见的,也不能一概认定为认错态度很好。笔者认为,可重点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错误的认识,结合其检讨材料、审查调查组的评价,综合判断。纪法宣教员。审理谈话中若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态度敷衍、强行狡辩的,应予严肃驳斥和批评。若被审查调查人系因对法律法规、党纪政策理解有误进行辩解的,应及时纠正。若被审查调查人主动咨询相关党纪法规、政策精神的,应耐心做好讲解工作。比如,在一次审理谈话中,被审查人上来便对审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违纪,我们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开展党纪法规
4、宣传教育,详细向其讲解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使其认清自己的错误。最后,其诚恳认错,表示这不仅仅是一次审理谈话,更是一堂生动的纪法宣教课,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是警醒。思想开导员。审理谈话中若发现被审查调查人面对处分处理,心理负担过重,还应及时做好疏通开导工作。比如,有的被审查人对审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没有异议,也愿意接受组织处理,但表示很没面子,干事创业积极性受到挫伤。对此,笔者认为,应先安抚和化解其负面情绪,待情绪稳定后,再帮助分析当前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免再犯类似甚至更严重的错误;紧接着,向其讲解处分处理可能带来的影响,重申处分处理只是手段,目的在于教育、挽救和保护,然后向其介绍关于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其放下“包袱”,以饱满的热情、扎实的作风投入到接下来的工作和生活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