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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如何执行?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经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具有严肃性,一经生效后,就必须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党员和公职人员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一、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关于党纪处分的执行,党内法规作出明确规定。(1)处分的告知。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6条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2)处分的宣布。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规定,在1个月内,一般由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
2、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此外,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后,应要求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名(盖章)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处分决定宣布后,应当给受处分人一份。(3)后续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4)时限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42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二、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关于政务处分的执行,国家法律作出明确规定。(1)处分的宣布。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政务处分是国家行为,公开宣布体现了国家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2)处分的告知。根据政务处分法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3)后续处理。政务处分法第54条对公职人员受到处分后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具体程序要求、时限要求等与党纪处分的执行基本保持一致,实现纪法有机衔接。-本文摘自纪检监察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