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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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索与反思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正式走向立法规范。该项制度的实施具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我市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有近一年时间,有必要对工作中的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值得关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对后期的检察工作更好的开展有所助益。一、认罪认的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分析(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理念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要义是庭审实质化,在庭审中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的重点。实务中一些案

2、件“带病”进人庭审,缺乏关键证据或关键证据的收集不合法,庭审上无法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导致庭审面临两难:如果有罪判决,可能架空疑罪从无原则,陷人有罪推定的错误逻辑,造成冤假错案;反之又可能放纵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自愿对犯罪事实确认,对即将受到刑罚的结果不持异议,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助于办案部门最大限度把握案件事实、还原案件客观真相。检察机关将依法获取的口供、实物证据等带人一审庭审,经受庭审标准的检验,体现了面向审判、服务审判的理念,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环节的功能奠定基础,保证庭审工作环节的效率和质量,使案件尽可能一审解决,这契合了审判中心主义强调的以庭审为中

3、心、发挥一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重要作用的理念。(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优化司法资源的基本要求司法体制改革目标中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案件繁简分流要求“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在当前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需要在疑难、复杂、重大或有争议的案件中投人更多的司法资源,以保证庭审实质化。这类“疑案”,往往是被追诉人不认罪不认罚。如果不区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与否,都按照同样的审判程序来进行审判,是不科学、不明智的。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适用简、快的诉讼程序,控辩双方无需重点争论定罪问题,提高“简案”的诉讼效率,将“简案”中的部分司法资源投人到对“要案”“疑案”的精审,进一步推动不认罪不认罚

4、案件庭审的实质化,科学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了保障人权的基本导向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尽量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中个人的基本权利,既有被害人的权益,也有被追诉人的权益。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重视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从被追诉人的视角看,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往往意味着“惩罚”的开始。被追诉人面临被侦查、被起诉、被审判,从被质疑、被讯问、被查办到最终被裁判,其生理和心理都经受着巨大的压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差别地对待不同的被追诉人,对主动认罪认罚该宽则宽,对不认罪不认罚的该严则严。被追诉

5、人因主动且自愿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的权利,凭借程序的简化和快速的处理,相较于不认罪不认罚的被追诉人,其人身目田被限制的时间减少。所以,从减少不必要押的角度看,更有利于主动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彰显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程序正义是严格司法内涵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一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实体法上有所体现,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非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还有缓刑、减刑、假释等规定,皆是认罪认罚从宽内涵的体现。而在刑事诉讼程序法上。却一直缺乏直接明了的规定,造成刑事程序法无法

6、在认罪认罚从宽方面与刑事实体法实现对接。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仅在案件审判结果上体现了 “从宽”,而且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体现了 “从宽”处理的精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于主动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有不同的程序规则。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侦查终结后,起诉意见书中会记录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见证下,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是符合速裁程序从而加快起诉,可能是有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而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在审判阶段,经法院审查确认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系自愿真实,则会加快审结,当庭宣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法上

7、全覆盖,通过不同阶段的不同程序设计,细化案件办理中程序性裁判的规则,实现了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彰显了程序正义。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精准把握量刑建议存在障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否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贯穿于制度始终,是法院决定被告人量刑的主要依据,这就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箭要对主刑、附加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均提出明确的建议。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差异以及缺乏统一适用的量刑标准等原因,检察机关很难就所有案件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

8、议。特别是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从宽幅度把握上,因案件本身的从宽幅度不大往往还涉及到缓刑的适用或是刑种变史等问题,量刑建议有时无法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二)程序上的项子致个策效率受阻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预先设计的从简程序要格外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操作层面的工作环节并未简化,个案的效率也未是高。从审查起诉环节来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其原有的吓讼文书。诸如审查报告、起诉书、送达文书等诉讼文书不仅没有相应时简化或省略,而且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新文书也还在不断地增添进来。如此一来,程序虽然表面上看是简化了,但是诉讼文书及北背后的工作量却是丝毫未少,所以检察官面临的实际情况是

9、,在认罪认罚实行以来,其工作量并未得到明显减轻,甚至还略有增加。除增加工作环节外,认罪认周从宽制度所步及的值班律师现场提世法律帮助,还有可能导致程序上的重复。如在收菜后,因速裁程序的时限要求。在已通知值班律师对某个案的犯罪毙人提供法律帮助后,又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已聘请辩护人的,则不得不重新进行量刑协商、裳界具结书。程序不免有些繁琐。同时,在量刑协商过程中,也会有犯罪疑人不断“讨价还价”,以至于损耗了时间,还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不得不转而适用一般的简易程序,造成了 F讼贤源的限罚。(三)值班律师职责定位模糊作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主要律师类型,值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值

10、班律师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的人,也就是说,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有别于辩护律师所进行的辩护的,而对于这一法律招助权职能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值班律师参与认认罚行使的诉讼权利右限,值班律帅只享有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提出意见、链署认罪认罚具给书时在场等诉讼权利,而不享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出庭辩护权,会见权也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办案人员通常云在场。总之,实践中值班律师的在场权的实现的确背离了制度初衷,不仅导致值

11、班律师沦为单纯的见证人,也有部分值班律师表示他们在认非认罚案件中不仅无法发挥作用,还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他们担心目己的签字背书行为会导致在将来为错案承担责任。整体来看,值班律帅为做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积极性不高,这与其职能界定的模糊密切相关。(四)对被告人随意“反悔”缺乏制约实务中,有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而仅在口头上认罪认罚,对其是否真诚悔罪缺乏深层次的心理因素考量。在被告人、犯 罪嫌婕人悔罪不实的情况下,有可能出于各种目的而作出“反郴”的意思表示。在判决时对认认罚的随意撤回必然导致诉讼程序的回转。虽然被告人因此丧失了量刑上的优惠,但也带来了更多的司法资源消耗。一审判决后,部

12、分被告人为了谋求更低的处罚提出上诉,并对之前的认雅供述全盘否认。一审判决结果是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产物。具结书具有类似于契约的效力,双方均有遵守之义务。在判决后被告人对认罪供述的全盘否认便得案件基础事实发生改变,从宽处理丧失了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一前提条件,但此时被告人已经享受了从览的优惠规定,三审法院限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无法因被告人的“反恂”行为而改变一审判决结果。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建立规范的阶梯量刑激励机制从博弈论的角度,对选择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量刑激励具有合理性,它有利于增强认罪认罚程序的吸引力,促使被告人作出对双方更有利的程序选择。额外量刑折扣在实质上

13、,与立功制度类似,是国家为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对刑罚的额外减让,为此,国家承认在认罪从宽之外因程序选择给予额外激励。所以首先应建立统一的量刑标准。应当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契机,推动统一适用于法院和检察机关的量刑标准出台。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针对不同案件,结合量刑情节、从宽的幅度、调整的比例、量刑方法和步骤等方面,明确各类案件量刑的司法标准,以大幅度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在统一量刑指南中,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明确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适用方式和适用标准。其次,应细化在诉讼不同阶段认罪的从宽幅度,采取分级激励机制,被追诉人程序选择的时机不

14、同,对其量刑从宽的程度也应不同,认罪的时间越早,可能获得的从宽幅度应当越大。可根据犯罪掖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的时机,将认罪认罚程序的量刑减让调节基准刑幅度区分为10%以下、20%以下和30%以下三个档次。将最高档次限定在30%,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的认罪认罚案件中,10%左右的量刑减让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吸引力并不明显,希望能使认罪认罚程序的量刑激励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又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最高达40%以上的从宽幅度形成梯级,避免造成量刑情节之间的不均衡。在此基础上,可由司法解释先行确定,在执行过程中视效果再行调整。(二)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首先明确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法律地位,尽管从规范层面看

15、,值班律师并非辩护人,但实践中就如何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需要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出庭辩护权以及可否转为指定或者委托律师等权利进一步明确。为了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有必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即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可推行卷宗电子化,通过电子卷宗的共享,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如广州市检察院在速裁程序中探索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办案检察官在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开示证据,并对证据内容当面解释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再如郑州市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接到指派后48小时内完成阅卷及会见。针对值班律师的辩护权,现有的法律规范规定值班律师不承担辩护职责,本文认为,根据不同的案件可以分别处理: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值班律师不承担辩护职责,但可以出庭见证庭审过程,随时准备为需要值班律师的被告人服务。如被告人在开庭之前不认罪,但当庭表示认罪,并申请值班律师帮助,此时法院值班律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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